西安国际港务区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政务公开工作透明度,促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社会评议,是指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管委会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社会评议活动由党政办公室组织实施。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和《规定》的要求,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管委会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专题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和新闻媒体等进行专题评议。

第七条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党政办公室于每年2月中旬前完成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上一年度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向公众反馈。

第九条被评议部门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反馈党政办公室。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