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际港务区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管委会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务公开的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街办、管委会各部门,以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民主公开、促进工作、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认定和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各单位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造成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三)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四)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依法受理,或者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越权发布政府信息的;

(七)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

(八)违反《条例》《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的;

(十)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行政机关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涉事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员工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教育、医疗卫生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务公开责任的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