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际港务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西安国际港务区(以下简称“国际港务区”)建设的顺利实施,切实保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际港务区规划范围内因国家建设涉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拆迁人是西安国际港务区土地储备中心;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组织实施单位是被征地拆迁村庄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的建(构)筑物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拆迁人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建设、统一安置的原则,实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第五条  村民所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以户为单位进行,计户以灞桥区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为产权计户单位,即“一证一户”。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安置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村民身份;

  (二)属于被拆迁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集体分配;

  (三)持有灞桥区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具有被拆迁村庄的合法户籍或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五)具有对被拆迁的建(构)筑物和其它地面附着物的合法所有权;

  (六)户口在拆迁安置期间迁出的现役军人(战士)、在校大学生、服刑人员;

  (七)祖遗户。

  第七条  拆迁安置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碍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西安市灞桥区北部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北部办”)受西安国际港务区土地储备中心委托,负责协调街道办事处等区级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国际港务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征地报批工作;

  (二)协调被拆迁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三)参照西安市城中村改造政策,做好被拆迁村庄的无形改造、社会保险统筹等工作;

  (四)配合做好制止乱搭乱建、乱倒垃圾和非法挖沙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五)做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和信访工作;

  (六)协调解决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出现的其它矛盾。

  第九条  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订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计划;

  (二)做好土地征用报批供应工作;

  (三)筹集和拨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

  (四)做好安置用地规划、征收和安置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际港务区管委会确定具有勘测、拆迁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勘测和补偿价格的评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对勘测、评估结果有争议时,可申请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国际港务区分局与被拆迁人所在街道办事处共同裁定。

  第十一条  拆迁人按照评估中介机构评估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对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被拆迁村庄范围内的村、组办公用房、公共设施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重置成新价格一次性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和批准时明确不予补偿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剩余使用年限的重置成新价格给予补偿。

  非法占用土地、非法买卖宅基地建设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拆迁通告发布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因安置房建设需要过渡的,由被拆迁人自行安排过渡,并由拆迁人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过渡费:

  对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的被拆迁人,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祖遗户的过渡费标准为每户每月500元。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次性发放18个月的过渡费,其余过渡费按月支付。

  因建设等原因造成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30个月内未迁入安置房的,从第31个月开始,由拆迁人按照原过渡费发放标准的150%支付过渡费。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被拆迁人拒不迁入的,停发过渡费。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过渡时,拆迁人一次性发给每户1000元的搬家补助费(含回迁费)。

  第四章  安  置

  第十六条  对被拆迁人不再划拨宅基地安置,采取上楼安置,集中统一安置在“新筑新城”新建社区内。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产权调换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两种方式。被拆迁人只能选择两种安置方式中的一种安置方式;对祖遗户采用产权调换的方式安置。

  第十八条  产权调换方式: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祖遗户除外)并且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每人产权调换65平方米住宅用房和10平方米商业用房(以下简称安置房)的标准进行安置。

  (二)被拆迁人可与拆迁人安置用房进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标准,为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砖木、砖混等居住性主体建筑物的2层以下(含2层)部分;石棉瓦房等非居住性附属建筑物按照地面附着物对待,不列入产权调换范围。

  (三)被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安置房的建筑面积的,拆迁人不再对被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建筑物进行补偿,只对地面附着物进行补偿;被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其中评估价格最高的与安置房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不再补偿,只对超面积部分和地面附着物进行补偿。

  (四)被拆迁的祖遗户,拆迁人按每户产权调换150平方米住宅房(安置房)进行安置。被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50平方米的,不再补偿;超过150平方米的部分和地面附着物,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第十九条  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的被拆迁人并且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安置方式的,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每人12万元的安置补助费,同时给每人产权调换30平方米的住宅用房。

  (二)被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标准,为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砖木、砖混等居住性主体建筑物的2层以下(含2层)部分;石棉瓦房等非居住性附属建筑物按照地面附着物对待,不列入产权调换范围。

  (三)被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对用于产权调换的建筑物不再补偿,只对地面附着物进行补偿;被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其中评估价格最高的与安置房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不再补偿,只对超面积部分和地面附着物进行补偿。

  第二十条  安置房社区的管理用房由拆迁人按照西安市居民社区管理用房的有关规定建设;被拆迁的村两委会原办公用房面积小于或等于安置社区管理用房面积的,不再补偿,只对地面附着物进行补偿;被拆迁的村两委会原办公用房面积大于安置社区管理用房面积的,其中评估价格最高的与安置房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不再补偿,只对超面积部分和地面附着物进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予安置补偿:

  (一)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和无合法手续的房屋;

  (二)租住户、房屋产权的非法所有人、在非住宅房屋内居住的空户、挂户和插户。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的分配定位在管委会、区、街办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由村两委会组织被拆迁人以抽签方式决定,拆迁人在安置房位置确定后不得更改。

  第二十三条  因房屋设计原因,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房面积的,由拆迁人按照安置房的综合造价给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房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且在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的,由被拆迁人按照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补缴购房款;安置房面积大于应安置房面积且在5平方米以上的,由被拆迁人按照安置房的综合造价补缴购房款。

  第五章  安置房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置住宅房最小户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每种户型建筑面积之差一般不小于10平方米。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应高低层搭配。

  第二十五条  用于安置的商业用房由拆迁人集中统一建设。

  第二十六条  安置用房建设应当符合国际港务区总体规划,按照环境优美、规划科学、设施齐全的原则实施。房屋户型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代表依照本办法商定后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建议。

  第二十七条  安置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经验收合格;

  (二)产权清晰,为全产权房;

  (三)达到入住条件,能够满足被拆迁人居住的基本要求。

  第六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二十八条  拆迁安置补偿与征地补偿工作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被拆迁村庄宅基地所占土地,与安置用地面积相等的部分不再进行补偿,对超面积部分依照国家政策实施征收补偿;对原宅基地范围内的道路等基础设施,按照评估价格给村委会予以补偿。

  第三十条  对被拆迁人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实施征收补偿。

  第三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的被拆迁人(祖遗户除外),征用土地时由拆迁人按照《西安市灞桥区新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七章  其 它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无法亲自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的,应依法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手续;拆除有争议的房屋,当事人应通过协商,明确产权或共同提出补偿安置意见;拆除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重新签订并向拆迁人提交抵押变更协议。

  自拆迁村庄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拆迁人未按前款要求提交有关文件的,由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出勘查记录,在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先行实施拆迁。

  第三十三条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裁定,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拆迁。

  第三十四条  安置房的产权证由拆迁人负责办理。

  第三十五条  安置房屋的物业管理原则上由被拆迁人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自行组织;安置的商业用房由被拆迁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其收益逐年分配给商业房所有人;或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给被安置户经营管理。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六条  对按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拆除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被拆迁人,由拆迁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在拆迁通告发布后没有抢建加建行为的被拆迁人,按照以下政策给予奖励:

  (一)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空地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0元;

  (二)合法宅基地范围内已建成的可用于产权调换的二层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可用于产权调换的一层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每平方米奖励650元;

  (三)合法宅基地范围内已建成的三层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可用于产权调换的二层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每平方米奖励260元。

  (四)合法宅基地范围内已建成的可用于产权调换的一、二层房屋未进行任何装修的,每建筑平方米奖励100元;三层未进行任何装修的,每建筑平方米奖励60元。

  第三十八条  严厉打击以套取不正当补偿为目的,为被拆迁人抢建加建提供资金的行为。如发现该行为,可向西安国际港务区国土局或北部办、街道办事处举报,一经核实,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对投资建房者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要严格把握标准,杜绝套取不正当补偿现象的发生。否则,取消其参与西安国际港务区有关项目评估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围攻、辱骂、殴打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抢占安置房屋,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若国家、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有关集体土地征地补偿的办法或规定,从其规定。已按本办法签订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应继续履行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国际港务区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