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临港产业园项目唐王寨村搬迁补偿安置(一期)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合街办、基层工作部:

现将《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临港产业园项目唐王寨村搬迁补偿安置(一期)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30日



      西安国际港务区

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临港产业园项目

唐王寨村搬迁补偿安置(一期)实施方案



为了保障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临港产业园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西安国际港务区重点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结合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临港产业园项目唐王寨村搬迁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搬迁组织实施单位:灞桥区人民政府新合街道办事处。

被搬迁人:灞桥区新合街道唐王寨村搬迁范围内的合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搬迁补偿安置


一、搬迁安置原则: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安置基本原则

(一)农户按人安置。即以搬迁安置通告(公告)载明的截止日为准,当地公安派出所户口登记在册,参与集体分配的农业人口。

(二)祖遗户按户安置。

三、安置依据:以合法宅基地手续为依据进行安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非法宅基地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四、安置住房

(一)安置住房均为实现水、电、气、暖等配套到户的毛坯商品房,通讯配套到社区。

(二)安置住房分65㎡、85㎡、130㎡三种面积户型供被搬迁人合理搭配选取。

(三)安置住房大修基金、契税等费用均由搬迁人承担。

五、安置社区物业管理:成立业主大会前,安置社区物业由搬迁人指定的物业公司暂行管理,成立业主大会后,安置社区由业主大会依据物业管理办法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

六、经济发展用房管理:非货币化安置的经济发展用房,先期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经营,均不分户划分产权,均不分户独立经营。待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由改制后的股份公司或社区居委会召开股东或业主大会决定。

七、村办公用房安置:被搬迁村庄范围内的村办公用房按照600平方米标准进行安置。

八、安置房选房顺序:被搬迁人依照交出原房屋的顺序选择安置住房。

九、安置房装修补贴:农户中农业人口按照2万元/人、非农业人口按照1万元/人标准给予装修补贴,祖遗户按照4万元/户标准给予装修补贴。

十、安置补偿方式:每合法宅基地手续的使用权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在内部形成统一意见后,确定补偿安置方式。被搬迁户房屋面积和评估价以搬迁组织实施单位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测量评估报告为准。

(一)农户安置按照产权调换+货币化补偿方式进行。

1.农业人口按每人75㎡(其中65㎡住房,10㎡为经济发展用房)、非农业人口安置住房按每人32.5㎡的标准,以被搬迁户一、二层已建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现状置换。一、二层已建房屋面积不足应置换面积的,现状置换不补差;互换后,一、二层已建房屋面积大于应置换面积的部分按评估价上浮50%予以补偿。

2.每户原则须在安置住房面积户型中选择一套安置住房,所选的安置住房和应安置的经济发展用房原则实行实物安置。

实物安置外剩余的安置住房及经济发展用房面积(货币化面积由户主个人提出申请并经村委会同意)按安置住房4200元/㎡的标准、经济发展用房5500元/㎡的标准选择一次性货币化补偿。

(二)祖遗户安置可在产权调换或货币化补偿方式中任选其一。

1.产权调换方式:对独立拥有合法宅基地手续的祖遗户,每户安置住房面积150㎡,不享受经济发展用房安置。以一、二层已建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现状置换。用于置换的一、二层已建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足150㎡的,现状置换不补差;互换后,一、二层已建房屋面积大于应置换面积的按评估价上浮50%予以补偿。

2.货币补偿方式:对于自愿放弃150㎡安置住房的,可按4200元/㎡的标准进行货币化补偿。

(三)办公用房安置按照产权调换方式进行。

原办公房大于60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照房屋评估价值予以补偿。被搬迁村庄范围内的村、组其他公共设施及其附属物,由搬迁人按照评估价一次性给予补偿。


过渡


一、被搬迁人自行搬迁、自行过渡。

过渡期:产权调换方式过渡期为30个月,货币补偿方式过渡期为18个月。

过渡费标准:农户每人每月450元,祖遗户按每户每月800元。过渡期以腾交搬迁房屋并与搬迁组织实施单位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当月起算,被搬迁人与搬迁组织实施单位签订协议时,按照选择实物安置面积的对应人口数,一次性发放30个月过渡费。

二、超过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过渡期的,从逾期之月即第31个月开始起,被搬迁人过渡费按原标准的二倍支付,以后不再增长,通知回迁之日为过渡费发放截止日期。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支付18个月过渡费后不再发放。


奖励


一、资源节约奖励

(一)通告(公告)发布后,未抢搭抢建并支持配合搬迁工作的农户,每农业人口奖励10㎡经济发展用房。此10㎡经济发展用房可选择实物安置,也可按5500元/㎡的标准选择一次性货币化补偿。货币化部分不再享受集体经营收益分配。

(二)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空地面积,按12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三)被搬迁户合法宅基地范围内未建二层的,按照一层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780元;已建二层但未建三层的,按照已建二层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10元。

(四)被搬迁户合法宅基地范围内已建成的二层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一层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每平方米奖励780元;已建成的三层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二层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每平方米奖励310元。

(五)合法宅基地范围内一、二层房屋未进行任何装修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奖励100元;三层未进行任何装修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奖励60元,三层以上不予奖励。

(六)被搬迁人自愿放弃合法宅基地上建筑物补偿的,整院宅基地面积可视为空地面积进行奖励。此外,对一、二层建(构)筑物总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搬迁签约奖励

(一)搬迁工作设宣传期、奖励期,其中宣传期10天、奖励期40天,奖励期以指挥部发布时间为准。

(二)被搬迁户在发布奖励期通知后20日内,对配合完成房屋评估的每户奖励20000元整,超出评估奖励期的,每天扣除2000元,扣完为止。

(三)被搬迁户在发布奖励期通知后40日内签订协议腾交房屋并配合拆除的,给予每户(院)20000元奖励。每提前一天,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给予额外奖励。

(四)每户给予搬迁(含回迁)补助费1000元,并享受免费搬家服务。

(五)货币化奖励

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安置住房货币化面积部分每平米奖励300元。


其他


一、搬迁通告(公告)发布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将组织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二、对宅基地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搬迁补偿后,宅基地范围内的土地与安置地面积相等部分在征收时由搬迁组织实施单位无偿收回,超出安置地面积部分与宅基地范围外土地按有关规定由搬迁组织实施单位依法协助储备。

三、严厉打击以套取不正当补偿为目的的各类抢建、加建行为。对于私自扩大的宅基地、在耕地或村内空地上抢建、私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认定,对于任何抢建、加建行为一经核实,不予补偿。

四、搬迁安置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搬迁工作需要,保证依法实施,保证如期完成。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碍搬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搬迁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本方案规定,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征收土地时由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按照《西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及《西安市灞桥区新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规定,为被搬迁人(祖遗户除外)办理养老保险并承担有关费用。

七、本方案中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方案由搬迁组织实施单位下设的各村搬迁安置指挥部负责解释并实施。

九、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