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际港务区推动临港贸易跨越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促外贸、稳增长的工作要求,推动我区临港贸易发展,加快构建外向型经济体系,结合我区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建设的实际需求,现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本政策重点支持国际贸易、大宗贸易及配套、跨境电商、保税物流、加工贸易、转口贸易等产业的发展。

第二条 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工商注册、税收关系、统计关系等均在西安国际港务区。

(二)企业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三)企业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和失信行为记录。

(四)对采取“一企一策”和“一事一议”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条款。

第三条 支持大宗贸易发展奖励

对于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亿元的大宗贸易企业或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大宗贸易配套企业,按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年的运营奖励。

第四条 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奖励

(一)跨境电商龙头企业引进奖励

对在西安国际港务区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跨境电商企业,当年进出口贸易额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时,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跨境电商业务奖励

1.对年进出口贸易额超过2000万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按照每2000万元奖励6万元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的运营奖励。

2.对年进出口贸易额超过1亿元的跨境电商物流企业,按照增量部分,每1亿元奖励8万元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的运营奖励(当年新注册企业,实际进出口额的50%视为增量)。

(三)跨境电商人才奖励

对正式聘用外语体系人才(持国家承认的语言考级证书或外籍人士)的跨境电商企业,根据实际参保外语体系人才数量,自参保之日起算,按照小语种人才及外籍人士500元/人/月、英语系人才2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的奖励。

第五条 支持中欧班列集结中心发展奖励

(一)支持国际贸易业务发展

1.对搭载中欧班列长安号开展业务的国际贸易企业,当年进出口贸易额超过2000万元时,按照每2000万元奖励4万元的标

准,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的运营奖励。

2.对非搭载中欧班列长安号开展业务的国际贸易企业,当年进出口贸易额超过2000万元时,按照每2000万元奖励3万元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的运营奖励。

(二)支持保税集拼业务发展

对在西安综合保税区内开展散货集拼业务的供应链服务企业,当集拼业务年进出口贸易额超过1亿元时,按照每1亿元奖励8万元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的奖励。

(三)支持加工贸易业务发展

对在西安综合保税区内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当年进出口贸易额超过2000万元时,按照每2000万元奖励2万元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的奖励。

(四)支持转口贸易业务发展

对在西安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转口贸易的企业,当年进出口贸易额超过5000万元时,按照每5000万元奖励4万元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的奖励。

(五)仓储配套奖励

对在西安综合保税区内指定仓库或厂房内开展保税物流、加工贸易、转口贸易等业务的企业,当年进出口贸易额不低于10万元/平方米、20万元/平方米时,根据企业实际租赁面积,分别按照租赁费用的50%、10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60万元/年的仓库租金补贴。

第六条 高管奖励

对引进年薪30万元以上、合同聘用时间超过3年(含3年)且个人所得税缴纳在国际港务区的高级管理人才(限5人以内)的企业,经管委会认定,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的奖励。

第七条 办公扶持

(一)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1.对入驻国际港务区,年进出口贸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临港贸易企业,可享受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40元/平方米/月。具体标准为:

对年进出口贸易额或年营业收入不高于30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办公房租补贴;

对年进出口贸易额或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办公房租补贴;

对年进出口贸易额或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办公房租补贴;

对年进出口贸易额或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办公房租补贴;

对经管委会认定为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跨境电商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办公房租补贴。

2.对经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口岸、行业商会(协会)等支撑服务体系,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40元/平方米/月。

(二)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对在园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照企业购置办公用房总价的3%,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办公用房购置补贴。补贴按照50%、30%、20%的标准分3年予以拨付。

第八条 配套企业奖励

推动临港贸易产业链同步提升,对入驻园区为临港贸易发展提供专业服务的企业,根据企业运营情况,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的配套奖励。

第九条 附则

(一)本政策所涉及进出口贸易额均以海关一线统计数据为准,支持关联统计。

(二)本政策申报兑现的具体程序为:办公房租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由申请企业分别于每年7月1日—7月31日期间申报本年度1—6月的补贴,于每年1月1日—1月31日期间申报上一年度7—12月的补贴;其他补贴由企业于每年3月31日前申报上一年度奖励;2023年申报时间延期至2023年8月31日。所有奖励均需在西安政务服务网申请,通过预审的企业在窗口交件,由西安国际港务区投资促进二局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申请由西安国际港务区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支付兑现,逾期不予受理。

(三)本政策若与省、市及园区其他扶持政策重叠,企业可从优但不重复享受。

(四)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应向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递交自取得相应补贴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迁离西安国际港务区的书面承诺。企业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假申报、套取管委会扶持资金的企业,管委会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其他扶持政策申请,并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录。

(五)本政策由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申报事项发生的时间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期间如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本政策将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