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促消费、稳增长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新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重点支持互联网、直播电商等数字经济产业,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新金融产业,以及其他实现创新突破的产业发展。
第二条 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工商注册、税收关系、统计关系等均在西安国际港务区。
(二)企业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三)企业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和失信行为记录。
(四)对采取“一企一策”和“一事一议”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条款。
第三条 总部企业奖励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互联网百强、独角兽企业,以及行业细分领域龙头企业,在区内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支持直播电商发展奖励
(一)直播电商业务奖励。对当年新注册的直播企业,按照其直播收入每1000万元奖励5万元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的奖励(与优秀运营企业奖励不重复享受)。
(二)支持直播业务拓展。对当年新注册的拥有独立直播间数量超过2个且单个直播间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直播企业,按照每个直播间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三)直播类人才奖励。对引进年直播收入超30万元,个人所得税缴纳在西安国际港区的直播类人才的企业,经管委会认定,给予个人所得税留区部分的全额奖励。
第五条 支持新经济业务增长
(一)优秀运营企业奖励
1.对经管委会认定的批发类新经济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时,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时,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经管委会认定的零售类新经济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时,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时,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经管委会认定的服务类新经济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时,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时,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平台服务费补贴
对与B2B、B2C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签订服务协议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平台基础服务费的3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的补贴。
第六条 支持新金融发展奖励
对经管委会认定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新金融类企业,按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的奖励(与优秀运营企业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研发奖励
鼓励新经济企业加强研发投入,对经核定的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2%以上的企业,给予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在2%(含)—3%、3%(含)—5%、5%(含)以上的,分别按研发费用支出的1%、2%、3%给予奖励。
第八条 高管奖励
对引进年薪30万元以上、合同聘用时间超过3年(含3年),且个人所得税缴纳在西安国际港务区的高级管理人才(限10人以内)的企业,经管委会认定,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的奖励。
第九条 获得风投企业奖励
对区内获得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投机构投资的新经济企业,按其实际获得风投资金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办公扶持
(一)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入驻国际港务区的新经济企业,最高可享受5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40元/平方米/月。具体标准为:
年营业收入在3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办公房租补贴;
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办公房租补贴;
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办公房租补贴;
对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互联网企业百强》《独角兽企业》等最新发布的权威榜单的企业或项目,经管委会认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办公房租补贴;
对经管委会认定的新经济行业协会(商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办公房租补贴。
(二)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对经管委会认定的新经济企业,在园区内拟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照企业购置办公用房总价的3%,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办公用房购置补贴。补贴按照50%、30%、20%的标准分3年予以拨付。
第十一条 活动补贴
对于经管委会批准的符合园区发展定位的新经济类论坛、大赛、活动、培训等,根据活动规模、影响力、活动参与度等情况,按照活动经费的5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的补贴。
第十二条 配套企业补贴
对入驻园区为新经济产业提供电子商务代理运营、营销推广、策划设计、咨询培训、拍摄服务等专业服务的企业,根据企业运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的运营补贴。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政策申报兑现的具体程序为:办公房租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由申请企业分别于每年7月1日—7月31日期间申报本年度1—6月的补贴,于每年1月1日—1月31日期间申报上一年度7—12月的补贴;其他补贴由企业于每年3月31日前申报上一年度奖励;2023年申报时间延期至2023年8月31日。所有奖励均需在西安政务服务网申请,通过预审的企业在窗口交件,由西安国际港务区投资促进二局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申请由西安国际港务区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支付兑现,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政策若与省、市及园区其他扶持政策重叠,企业可从优但不重复享受。
(三)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应向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递交自取得相应补贴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迁离西安国际港务区的书面承诺。企业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假申报、套取管委会扶持资金的企业,管委会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其他扶持政策申请,并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录。
(四)本政策由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申报事项发生的时间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期间如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本政策将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