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际港务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响应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2007〕第69号,2007年11月1日施行);

(2)《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2010〕第577号,2019年修订);

(3)《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修订);

(4)《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94号);

(5)《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16〕324号);

(6)《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19日修订);

(7)《西安国际港务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西安国际港务区自然灾害救助风险分析、评估报告》;

(9)《西安国际港务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10)其他有关自然灾害救助的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发生的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洪涝、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毗邻区县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3)坚持管委会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应急指挥体系

2.1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

国际港务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简称“应急领导小组”)是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综合协调机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各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新筑管理办、新合管理办、党工委办/管委会办、组织人事局、宣传部、纪检审计局、平安办、经发局、教育卫健局、社会事业局、港口局、自贸办、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市容环境局、交通住建局、城管局、农水局、招商一局、招商二局、招商三局、应急管理局、信访局、行政审批局、征迁办、商法局、市场监管港浐分局、消防救援大队、交警支队港务浐灞大队、新筑派出所、新合派出所、水流派出所、陆港集团、西安港集团主要负责同志。

2.2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部署救助准备措施;

(2)负责贯彻落实省减灾委、市委、市政府和区管委会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示精神,并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抓好落实;

(3)研究解决救灾应急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4)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街道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2.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承担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值班,处理日常工作;

(3)收集、汇总、报告自然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评估灾情,提出救助应急和灾后救助工作意见建议,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5)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街办、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2.3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新筑管理办、新合管理办:负责本区域内灾情统计,及时对灾情进行统计并上报;负责灾民安置、物资的分配等工作;配合管委会部门开展救助行动。

党工委办/管委会办:配合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综合协调和信息报送工作,落实管委会24小时值班制度;协助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组织人事局:负责收集、统计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和被困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宣传部:负责做好自然灾害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自然灾害的新闻报道工作。

纪检审计局:负责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平安办(司法局):负责协调、联系、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受灾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经发局:根据区级成品粮储备计划,负责区级成品粮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并向上级粮食主管部门报告后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指导涉及应急保障、灾后恢复、灾后重建等重点项目计划的制定,做好重点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与电力企业协调沟通,配合各单位做好应急电力保障;根据灾区需求实际,负责及时组织受灾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教育卫健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因灾损毁情况;指导灾区学校恢复重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自然灾害造成的本系统损失评估工作;负责组织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参与全市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灾后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做好因灾造成卫生计生系统社会事业经济损失的评估工作;负责灾区药品及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灾区药品安全;负责开展备灾、救灾、救助、救护工作,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协助政府为灾区群众和易受损人群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协助有关组织开展无偿献血工作;参与全区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社会事业局:负责受影响群众及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负责指导区内各旅游景点、文体场馆、酒店及相关企业和单位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工作;指导文化和体育场所开放,协助安置受灾群众。

港口局:负责督促指导西安铁路集装箱中心站、海关、西安综合保税区做好人员安全疏散,协助安置其区域受灾人员。

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助经费预算,审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警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理;指导街道管理办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土地资源损失的评估工作。

市容环境局:指导受灾街办做好环境污染的动态监测、应急处置和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负责提供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等资料;参与全市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交通住建局:负责组织做好因灾造成城乡各类受损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城乡居民住宅损失和城区非住宅用房损失的评估工作;修复因灾损毁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组织协调受灾群众转移疏散、调运救灾物资所需的交通工具,及时运送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设备;协助做好打捞工作;做好因灾造成交通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参与全区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城管局:负责本系统因灾造成损失的评估工作;灾后负责组织指导燃气抢险、抢修;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农水局:承担水情和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和城市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街道应急工作。

招商一、二、三局:协助做好入区企业受灾人员疏散和救助工作。

应急管理局:负责承担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查核灾情,组织灾害会商,按规定发布灾情信息,及时了解受灾地区需求;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危险区域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农村灾民毁损房屋的损失评估、恢复重建和困难灾民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组织指导基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建设,做好救灾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灾害救助的演练工作。

信访局:牵头组织、协调和指导各类信访、维稳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工作。

征迁办:督促并配合街办加强征地拆迁村庄的自然灾害安置和救助工作。

市场监管港浐分局:负责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灾区市场秩序;负责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

消防救援大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以及重大灾害和其他以抢救人员性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交警支队港务浐灞大队: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运送道路指挥,确保道路畅通。

新筑、新合、水流派出所:深入辖区灾区,指导人员密集场所进行人员疏散;协助稳定群众恐慌情绪,积极做好救灾抢险工作。

陆港集团、西安港集团:负责各集团所属建成项目及在建项目区域范围内灾情统计,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救助工作。

管委会其他部门、单位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对工作需要,在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2.4专家组

根据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专家组,为国际港务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资源规划局、市容环境局、交通住建局、城管局、农水局等部门,应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履行应急救灾职责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时通报气象灾害预警、地震灾害趋势预测信息、水情旱情、生物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预警信息。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街道管理办及相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加强应急值守、确保信息畅通、强化应急准备等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经发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住建局应急联动机制,做好应急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视情况会同相关单位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6)及时向管委会、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

(7)各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预警响应启动情况。灾害风险解除后,应急管理局结束预警响应,启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机制。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街道管理办要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相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发布,并及时将灾情信息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4.1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告

(1)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街道管理办应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内将灾情向应急管理局报告;应急管理局在接到街道管理办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后,在1小时内审核、汇总,向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本区域内造成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损失的自然灾害,街道管理办应立即上报管委会、应急管理局。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2)续报:在灾情稳定前,应急管理局、各街道管理办必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展情况和救灾工作动态;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急管理局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3)核报:灾情稳定后,各街道管理办应在2日内全面审核、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应急管理局报告,应急管理局在收到各街道灾情报告后应在3日内将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对干旱灾害,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5)灾情评估核定: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评估制度,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一个季度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4.2.1发布原则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发布形式

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者管委会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相关部门、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4.2.3发布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II级及II以上启动条件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宣传部发布灾情信息。其他一般自然灾害的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2.4发布内容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宣传部、财政局、资源规划局、交通住建局、农水局等成员单位会商后,主要发布三项内容:

(1)监测预警信息: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的监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地震灾害趋势预测信息等;

(2)受灾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人员伤亡、农作物受灾、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指标。

(3)救灾工作措施、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受灾地区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管委会关于应对自然灾害的重大部署、重要决策,救灾工作取得的成效,下一步救灾工作安排等。

5.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以管委会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预案设定Ⅰ、Ⅱ两个响应级别,灾害损失达不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一般自然灾害,由街道管理办协调组织开展各项救灾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详见附件3。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1)本域内,发生洪涝和干旱灾害,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失踪3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300人以上 ;

c.倒塌房屋300间以上 ;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管委会救济人口达到300人以上。

(2)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应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街道管理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应急领导小组会商,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街道管理办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预测研判,对指导支持受灾街道管理办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副组长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受灾街道管理办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受灾街道管理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应于每日9:00前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日11:00前向市应急管理局和管委会报告。

(4)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应急补助资金;根据受灾街道管理办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紧急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应急管理局会同经发局紧急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交通部门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工作。

(6)应急管理局、社会事业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相关工作,开展募捐活动等。

(7)交通住建局负责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管委会根据应急联动机制,组织协调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物资。

(8)经发局根据灾区需求实际,负责及时组织受灾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教育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农水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交通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

(9)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10)资源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11)市容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2)灾情稳定后,根据中央、省和市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受灾街道管理办、应急管理局等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应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响应结束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为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应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响应终止。

5.2Ⅱ级响应

5.2.1响应启动条件

(1)本域内,发生洪涝和干旱灾害,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00以上,300人以下;

c.倒塌房屋(含严重损坏房屋,以下同)100间以上300间以下;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管委会救济人口达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

(2)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应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同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组长。

5.2.3响应措施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有关协调指导工作,救灾工作主要由街道管理办组织实施,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受灾街道管理办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3)受灾街道管理办应于每日9:00前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灾情统计组应于每日11:00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区管委会报告。

(5)根据受灾街道管理办申请和对灾情核定情况,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物,支持受灾街道救灾工作。

(6)教育卫健局指导受灾群众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灾害发生地的街道管理办负责做好向社会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8)应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应急结束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为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应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响应终止。

5.3其他情况

对于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1)自然灾害发生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地街道管理办事处评估受灾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应急管理局根据各街道管理办申请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3)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4)灾害损失特别严重需上级政府给予资金支持时,由应急管理局会同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

(5)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受灾家庭生活困难,过渡期生活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救助或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6.2冬春救助

(1)应急管理局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

(2)应急管理局和各街道管理办事处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管委会救济人口台账。各街道管理办于9月30日前将需要管委会救助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应急管理局,并附灾情统计表。应急管理局应于10月15日前将辖区内受灾人员冬春需救助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

(3)应急管理局、各街道管理办事处不定期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4)应急管理局根据街道管理办事处申请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基本生活困难。

(5)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经确认需管委会救助的困难灾民,由各街道管理办统一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助款物。救助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6)纪检审计局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7)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管委会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由街道管理办负责,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受灾地农村民房恢复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管委会救助、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积极采用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设计图纸,提高农村居民住房质量和设防标准。

(2)灾情稳定后,以街道管理办为单位,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评估、核定辖区灾情,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并上报房屋毁损等情况。

(3)倒损住房重建工作管委会应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助资金筹集下拨、政策支持、组织实施措施等。

(4)应急管理局根据各街道管理办请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局报经管委会同意后下拨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及修复加固。

(5)应急管理局定期通报各受灾街道救灾资金下拨情况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同时管委会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6)经发局、财政局等部门落实恢复重建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7)自然规划局、交通住建局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毁损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8)教育卫健局负责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9)宣传部、教育卫健局、财政局、交通住建局、城管局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受灾地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受灾地社会稳定。

7. 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1)财政局、经发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外,要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自然灾害救济费用,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安排好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和科研经费。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2)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财政局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报管委会同意后,补充安排资金。

(4)管委会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提高灾民救助水平。

(5)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工作。

7.2物资保障

(1)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品种、目录和标准;负责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与市救灾物资库建立对接,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确保受灾时快速调运。

(2)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应急领导小组建立区、街两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每年入汛前,区、街两级应购置补充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种类、数量。

(3)教育卫健局负责采购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4)经发局、财政局等部门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鼓励支持利用社会化储备,全方位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2)加强市、区、街道管理办、社区(村)自然灾害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相关单位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1)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等设备。

(2)各街道管理办、应急管理局根据本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城管局、交通住建局、交警支队港务浐灞大队要确保自然灾害救助物资、救灾装备优先运输。

7.5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健全区、街道、村(社区)灾害信息员队伍,抓好灾害信息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

(3)建立健全灾害管理专家队伍,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建涉及交通住建、教育卫生、农业水务、市容环境、地震、气象、测绘、通信等方面的专家库,及时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及业务咨询。

(4)协调当地驻军、武警、公安、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

7.6社会动员保障

(1)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及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建立健全区内对口支援机制,做好对口支援的组织协调工作。

(3)充分发挥街道、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统筹协调具有专业救援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受灾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接收发放、疫病防控、心理慰藉等工作。

7.7科技保障

(1)建立健全减灾卫星、气象卫星、消防卫星、航空遥感等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发展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立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2)支持和鼓励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单位开展灾害相关等领域的合作,推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广泛应用。

7.8宣传和培训

(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2)应急管理局加强对街道管理办、社区(村)基层灾害管理人员和灾害信息员的集中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区各部门、街道管理办两级灾害信息员集中培训;同时街办要做好辖区社区灾害信息员和救灾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3)各相关部门及街办应定期开展对各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

8. 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洪涝、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预案演练

(1)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至少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针对本预案的应急演练;管委会应适时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经常性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应急指挥和响应能力。

(2)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8.3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局制定,报管委会批准后,报应急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各部门、各街道管理办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各部门、街道管理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2)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评估一次,对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修订作出结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7)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管委会办公室或者授权管委会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应急组织机构

附件1

应急组织机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