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际港务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提高西安国际港务区(以下简称“国际港务区”)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际港务区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2007〕第69号,2007年11月1日施行);

(2)《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的意见》(国发〔2006〕24号);

(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发〔2013〕101号,2013年10月25日施行);

(4)《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4年4月21日施行);

(5)《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通知》(陕安委〔2020〕35号);

(6)《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稿)》(市政办发〔2021〕9号);

(8)《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西安国际港务区突发事件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和《西安国际港务区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10)其他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文件规定。

(以上凡不注明实施日期的,以颁布的最新版本为依据)

1.3 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3.1 事件分类

国际港务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及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

(1)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

(2)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建设工程、危险化学品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特种设备事故、人员密集场所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信息网络、环境污染事故等。

(3)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2 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依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大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国际港务区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国际港务区或相邻区域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国际港务区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国际港务区辖区部分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具体划分标准和级别依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和《陕西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类专项应急预案中加以细化。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国际港务区内重点区域或重要时段的事件,应适当提高突发事件级别。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国际港务区范围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波及国际港务区,须由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应对的一般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国际港务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心理伤害。

(2)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

坚持关口前移,做到常态防灾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结合,把问题解决到基层,把矛盾化解在一线,把隐患消灭在萌芽。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多方联动、属地为主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

(4)依法应对、科学处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法治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

(5)公开信息,引导舆论。及时掌握事件动态,科学研判事态发展,统一回应社会关切,适时消除不良舆情,正确引导群众认知事件,切实汇聚共担时艰的正能量。

1.6 应急预案体系

1.6.1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国际港务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应对国际港务区突发事件的总体计划和规范程序,是国际港务区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由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

1.6.2 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突发事件处置的管委会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与修订。

1.6.3 部门、街办应急预案

部门、街办应急预案是管委会有关部门、街办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街办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本街办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管委会有关部门、街办制定。

1.6.4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

1.6.5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在国际港务区内举办大型集会、会议、展览、游园和文化体育等方面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事先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街办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删减、补充和完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 领导机构

在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成立国际港务区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面负责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处置工作。

组 长: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各副主任

成 员:新筑管理办、新合管理办、党工委办/管委会办、组织人事局、宣传部、纪检审计局、平安办、经发局、教育卫健局、社会事业局、港口局、自贸办、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市容环境局、交通住建局、城管局、农水局、招商一局、招商二局、招商三局、应急管理局、信访局、行政审批局、征迁办、商法局、市场监管港浐分局、消防救援大队、交警支队港务浐灞大队、新筑派出所、新合派出所局、水流派出所、陆港集团、西安港集团等主要领导,各成员单位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国际港务区管委会相关单位联络表。

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国际港务区应急体系的建设完善,审定及发布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研究确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全面组织、协调管委会各部门和社会各方力量,统一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3)分析总结年度国际港务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研究决定下年度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计划;

(4)当突发事件超出管委会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支援。

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各成员单位的共同职责:在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落实相关工作部署;收集、分析和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参与事故调查工作,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经验教训;完善本部门牵头负责的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同时各牵头部门承担相应应急资源的建立、管理、协调。

新筑、新合管理办:负责处置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协调内部资源全力配合国际港务区各应急职能部门进行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党工委办/管委会办:协助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人事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处置涉及民族、宗教、侨务事务的突发事件;负责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负责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处置群体性劳动者维权事件,对维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积极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

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接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新闻出版、电影行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处置单位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控及应对、评估、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纪检审计局:负责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调查处理。

平安办:负责协调、联系公安部门维护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事发地区、单位的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负责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经发局:负责指导涉及应急保障、灾后恢复、灾后重建等重点项目规划的制定,做好重点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对接电力、油气长输管线等能源行业与大型商场、超市等商贸行业,粮食流通,成品油零售企业、民用爆炸品生产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与电力企业协调沟通,配合各单位做好应急电力保障;按照市级部门要求,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

教育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教育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灾害事故中被毁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学校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组织实施在校师生应急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蔓延;对重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组织实施紧急处理;负责组织、协调各卫生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社会事业局:负责受影响群众及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负责组织、协调旅游景区、民政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协调大型体育场馆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港口局:负责组织、协调西安综合保税区、口岸项目、中欧班列作业区、铁路项目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财政局: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按规定及时拨付应急资金,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资源规划局:负责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将应急避难点、应急场所、应急救援基地、应急示范基地纳入西安国际港务区整体规划。

市容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处置园林绿化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其他突发事件的环境监测工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督促辖区内相关工业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交通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处置建设施工事故应急处置;负责处置涉及房地产行业的突发事件;负责组织、协调抢修辖区内被灾害毁坏的交通道路和市政基础设施;负责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处理物业管理问题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负责协调水、电、气、暖设施抢险工作,及时恢复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运输保障工作。

城管局: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垃圾的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配合交警部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进行交通管制、疏导等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农水局:负责协调和监督农业、林业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动物、植物疫情突发事件监测;负责全区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动物疫情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招商一、二、三局:负责各自招商项目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管理局:承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综合指导全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区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编制西安国际港务区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拟定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负责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

信访局:综合协调和指导全区信访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信访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研判机制,分析评估信访风险,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疏导化解矛盾纠纷。

征迁办:负责组织、协调征地拆迁、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等方面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场监管港浐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市场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工作;参与突发事件中人员营救工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交警支队港务浐灞大队:负责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进行交通管制、疏导等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新筑、新合、水流派出所:负责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维护事发地区、单位的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负责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陆港集团、西安港集团:负责单位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第一时间向管委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协调内部资源全力配合国际港务区应急指挥机构进行本单位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管委会其他部门、单位配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2 常设办事机构

应急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常设在国际港务区应急管理局,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管委会应急管理方面的日常工作;协助管委会领导指挥与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国际港务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的应急管理工作。

2.1.3 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类,管委会成立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根据需要,也可由管委会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处置突发事件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由管委会相关部门、街办、服务支撑体系等组成。

专项指挥部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专项指挥部领导下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主要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组织、指挥、协调与处置工作。

专项指挥部通常可由办公室和常设应急工作组组成,即“1+6+N”的指挥编组模式。

“1”指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办公室组成,主要负责信息汇总、会议组织、督促检查等工作,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6”指常设工作组,由专业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宣传舆情组、物资保障组、安全稳定组和专家指导组组成。

(1)专业处置组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组织,主要负责应急处置与应急救援工作。

(2)医疗救治组由教育卫健局牵头,主要负责医疗救治工作。

(3)宣传舆情组由宣传部牵头,主要负责对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4)物资保障组由事发地区街办或管委会牵头,主要负责应急处置与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工作。

(5)安全稳定组由平安办牵头,主要负责安全警戒和社会稳定工作。

(6)专家指导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主要负责应急处置专家的调用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N”指临设工作组,专项指挥部在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警戒防控组、涉外协调组、交通查控组、市场监管组、基层防护组、执法检查组、信息保障组、环境监测组、气象保障组、监督检查组、人力资源组等若干组织保障机构。

2.1.5 专家组

管委会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建立各专家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必要时聘请西安市有关部门专家。

其主要职责是:

(1)为国际港务区中长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具体建议;

(3)为国家国际港务区应急领导小组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依法、科学、高效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应急联动

应急领导小组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快速处置突发事件,降低突发事件的危害和损失。

(1)在依靠国际港务区基本应急救援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无法控制事态时,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告市政府应急委办公室及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请求紧急支援;

(2)国际港务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毗邻区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的合作,通过制定相关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方案或措施,逐步实现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的信息快速互递,建立联合应对互助机制。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管委会及其部门应加强风险防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工作机制。

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坚持预防为主和源头治理,完善相关制度,运用科技手段,调动各方力量,创新方式方法,按照风险管控的有关规定,对各类风险源与风险区域进行调查和评估,建立动态分类、分级管控的风险清单库,提出具体管控措施。对各类隐患进行排查,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坚持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对于一般风险要防止演变升级。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要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督导风险点及危险源所属单位制定针对性风险防控措施。对于区域性或分散的风险,相关部门应建立并落实网格化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在城市规划、重点项目、城市生命线工程等重点领域和环节,加大风险排查和防控的力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风险防控综合能力。

健全风险信息公开共享机制。加强各级各类风险信息公开共享机制建设,依法公开共享风险信息。对涉密等不宜公开共享的风险信息,因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通报;当风险可能危害毗邻或相关地区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预防为主、关口前移、重心下沉、防控结合”的原则,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严格落实整改销号,全面提升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能力。

3.2 监测

管委会及其部门应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制度,完善监测预警工作机制。监测预警落实“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突出重点、动态监控”的原则,明确监测预警的责任主体、工作机制、监测手段,规范监测信息获取、报送、发布格式和程序,建立监测预警基础信息数据库,健全各行业(领域)监测信息互联互通机制。

建立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明确监测区域、重点、频次和要求等,形成监测结论,提出应对建议。健全监测预警队伍建设,合理配备监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才,完善监测预警网络体系,提供必要的监测设备和系统,落实网格化、数字化、专业化监测管理手段,建立动态监测机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3.3 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4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会商分析,对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趋势、强度、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行研判,提出预警建议,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根据《陕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的级别警报,决定并宣布进入预警期。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及时宣布解除预警。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解除可通过公文传输系统、传真、广播、电视、电话、微信、手机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告知措施。

3.5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进入应急状态,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造成危害,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做好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

(2)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应急知识宣传;

(3)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

(4)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必要时,集结应急力量,预先部署到可能受影响区域。

(5)调集应急救援所需要的应急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6)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7)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8)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9)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10)关闭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11)对传播虚假预警信息、造谣滋事、影响社会稳定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坚持“快、准、细、实、严”的原则,坚决杜绝迟报、瞒报、少报、漏报的行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按照“首报、续报、终报”的程序执行,首报要“快”,以报“事”为主;续报要“详”,以报事件的简要情况为主,突发事件信息发生变化时要连续报告;终报要“全”,以报“果”为主,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次生、衍生灾害得到消除和控制后进行报告。

国际港务区各街办、部门等单位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110”“119”、“120”等接警单位是信息报告的协报单位。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第一时间将事件信息报至国际港务区应急管理局,同时向各自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国家港务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迅速核实,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办报告并通报管委会有关部门,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上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信息报告可采取电话报告、平台系统报告、传真报告和口头直接报告等方式进行。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等能力范围内的处置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4.3 应急响应

4.3.1 基本响应

当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预计升级为一般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或依靠单个部门(单位)力量难以进行有效处置时,经管委会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批准后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按照“救人优先、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应对”的要求,成立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和力量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减灾和救灾工作。同时,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指挥决策提供咨询。

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专项指挥部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专项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及时向事态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根据处置需要,专项指挥部启动与相邻区县政府的应急联动机制,联系相邻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 扩大响应

当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或突发事件已经波及国际港务区大部分地区,或超出管委会自身处置能力时,由专项指挥部提出建议,经管委会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同意,报请上级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管委会所有部门必须全力做好配合,利用管委会一切资源,配合上级政府进行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管委会宣传部会同具体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进行管理与协调,根据上级领导机构授权、管委会内部指定机构组织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微信等方式发布信息,具体要求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专管委会领导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不

得擅自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

播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管委会宣传部和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收集掌握相关舆情信息,及时查明核实信息来源,对其危害和影响进行评估和研判,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回应和引导,对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当突发事件舆情信息超出本级应对能力时,由管委会报请上级部门统一协调组织舆情应对工作。

4.5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由启动应急预案的最高级别指挥机构宣布,上级指挥机构发布应急结束指令后,下级指挥机构的处置工作同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际港务区或者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群众,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事发地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实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5.2 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工作由主管司法、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具体实施,按有关程序做好物资、司法救济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教育卫健局等相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平安办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国内外个人、社会团体捐赠和国际港务区救济由应急管理局负责。各种救济项目、物资、经费的管理分配,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各界监督。

5.3 保险

保险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损害程度,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各自职责任务,做好各种突发事件赔偿保险赔付工作,确保各种赔偿及时到位。

5.4 恢复重建

各街办、各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恢复重建工作,发挥各自优势,尽快恢复受灾群众生产生活与正常社会秩序。需要上级政府支持的,由管委会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5.5 调查评估和总结

突发事件的调查与评估,在管委会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分阶段、分层次完成调查评估与总结报告,并逐级上报。

非级别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与总结报告由突发事件主管部门牵头编写或委托事发单位编写;一般级别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与总结报告由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编写;一般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与总结报告的编制工作由上级政府部门统一组织,管委会予以配合。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报管委会、市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编制一般不超过事发后的60天。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管委会应急领导小组批准。

调查评估与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的经过、后果及影响、事件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事件性质、责任认定、经验教训、改进措施等。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保障措施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规划,各成员单位、各街办配合,建立管委会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保障工作体系,组织协调电信运营商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6.3 物资装备保障

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现场救援、工程抢险装备信息库,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根据突发事件和灾害种类,制定救灾物资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4 应急队伍保障

各处置突发事件的部门(单位)要建立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兼)职应急队伍及专家队伍。充分依靠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力量,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6.5 交通运输保障

国际港务区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由专项指挥部统一协调,交通和住房建设局具体组织。交通和住房建设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交通保障方案,明确突发事件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和线路规划等保障工作。

6.6 医疗卫生保障

国际港务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保障由教育卫健局统一组织。教育卫健局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保障方案,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卫生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按照就近处置的原则,划分医疗救治区域;明确相应的应急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措施。

6.7 治安保障

国际港务区突发事件的治安保障工作由平安办联系协调公安部门统一组织。相关公安部门制定突发事件治安保障方案,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6.8 经费保障

财务局负责应急经费保障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要求,及时下拨经费。财务局要明确应急经费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以及应急状态时经费保障措施;管委会部分部门有应急专项资金,用于应急物资采购、应急培训与演练等开支项目。

6.9 社会动员保障

管委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的需要,向社会发布社会动员令。发布的范围、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范围情况具体确定。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管委会按照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加强区域内突发事件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工作。避难场所的建设应充分与本区域内公园、广场、道路、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相结合。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各领域、各行业专家库,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智力支持;各处置突发事件主管部门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7. 预案管理

7.1 宣教培训

各街办、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面向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国际港务区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各街办、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个体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7.2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活动。应急演练应按照计划准备、组织实施、总结评估、持续改进四个步骤进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由管委会下达应急演练计划,应急预案编制牵头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应急预案演练由部门计划安排并组织实施;重大活动应急演练由其组(执)委会下达应急演练计划,由其安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或由其组成机构及部门分别实施;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演练,部门应急预案每年选择预案相关内容组织演练。

重要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交通、通信、广播电视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交、地铁、公共场所和医院、图书馆、车站、体育场馆、商场、宾馆、休闲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等,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有针对性地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多发易发地区和各类学校、幼儿园每年至少组织2次以上应急避险和逃生自救等演练。

7.3 预案编制

总体应急预案由管委会负责制定,编制工作由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单位进行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各突发事件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单位进行编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职能部门进行自行编制;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各单位和基层组织进行自行编制。

7.4 预案审批

总体应急预案应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以管委会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经管委会审批,必要时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管委会办公室转发;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重大活动组(执)委会审批并印发。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名义印发。

7.5 备案

参照《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进行备案,总体应急预案报西安市人民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报本级应急管理局备案并抄送西安市政府主管部门;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应急管理局备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局。

7.6 预案修订

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由其负责制定的部门负责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应急领导小组应对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管委会办公室或者授权管委会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实施时间

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国际港务区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2.国际港务区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框架图

3.国际港务区突发事件信息办理单

4.国际港务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流程图

5.国际港务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内容汇总.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