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国际港务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国际港务区经济发展局

西安国际港务区财政局

西安国际港务区交通和住房建设局

关于印发西安国际港务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办,各办、部、局,支撑服务体系,陆港集团,西安港集团及入区企业:

按照西安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科技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西安国际港务区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有关要求,制定《西安国际港务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补贴申领条件.doc

附件2:西安市公(专)用充电设施运营补贴申请表.doc

附件3:西安国际港务区公(专)用充电设施运营补贴申请表.doc


西安国际港务区经济发展局

西安国际港务区财政局

西安国际港务区交通和住房建设局

2021年4月29日



西安国际港务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为落实《西安国际港务区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加快园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补贴对象

第一条对在园区备案、建设、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的公(专)用充(换)电设施的投资主体给予市级、区级财政补贴。

申领公(专)用充(换)电设施补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投资主体近3年内在财政资金申报、专项审计、政府主导的专项监督检查中无违法违规现象。

(二)投资主体年度建设充(换)电设施功率总数不少于1000千瓦(以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计算),换电设施不受此条限制。

(三)申请财政补贴前,新建充(换)电设施应通过交通住建局的正式验收。

(四)申请财政补贴前,投资主体将新建充(换)电设施应按互联互通要求接入市级平台。

第二条对在我市新购新能源汽车,且在园区自有车位上新建固定充电桩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市级财政补贴。

个人自用充电设施申领财政补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领人充电设施需经交通住建局验收合格。

(二)申领人在西安市行政区内新购并挂牌7座以下(含7座)乘用车,新购车辆应满足《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补贴申领附加条件》(详见附件1)。

(三)申领人在园区的自有产权车位(宅基地)上新建固定充电桩。

(四)申领人、新购车辆所有人、充电设施产权所有人、车位产权所有人应为同一人或同一家庭(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并提供合法有效证件。

(五)申领人需按要求在市级平台进行充电设施信息登记,鼓励有通讯能力的个人充电设施按要求接入市级平台。

(六)申领人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财政补贴。

第二章补贴标准

第三条在2020年9月25日后(含)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投入运营的公(专)用充(换)电设施,按照《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规定补贴标准执行,即根据市级平台充电交易信息记录的用电量给予0.15元/度的运营补贴,园区在市级补贴基础上每度电再补贴0.15元/度。

第四条新旧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凡享受过《西安市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中一次性建设补贴的主体,不再享受本细则的运营补贴。

第五条对在本细则执行有效期内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的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按照市级文件要求给予市级补贴10000元/根。

第三章补贴申报及资金发放程序

第六条公(专)用充电设施市级运营补贴申报及资金发放程序

(一)每年8月底前,公(专)用充电设施投资主体向区交通住建局提交《西安市公(专)用充(换)电设施项目运营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区交通住建局对公(专)用充电设施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照时限要求形成报告报市住建局汇总。

(三)市住建局将建设验收结果报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市级平台对申请补贴条件进行核实,并对截止当年7月底的用电数据进行统计校验,形成拟补贴项目用电量信息统计表报市发改委。

(五)市发改委研究确定拟补贴对象和资金,通过官方网站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向市财政局报市级补贴资金计划。

(六)市财政局依据计划向区财政局下达市级补贴资金预算。

(七)区财政局依据市级补贴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及时将市级补贴资金兑付到位。

第七条公(专)用充电设施区级运营补贴申报及资金发放程序

(一)公(专)用充电设施投资主体每年获得市级补贴资金一个月内,向区经发局提交《西安国际港务区公(专)用充(换)电设施项目运营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3)。

(二)区经发局对照市级补贴资金计划,审核区级补贴资金申请,向区财政局报区级补贴资金计划。

(三)区财政局依据计划及时将区级补贴资金兑付到位。

第八条个人自用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申报及资金发放流程

(一)个人自用充电设施经区交通住建局验收通过后,形成验收报告报市住建局汇总。

(二)市住建局将建设验收结果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市级平台对个人自用充电设施申领财政补贴的资料进行逐一核实,结果报市发改委。

(四)市发改委组织召开工作专班会议,研究确定拟补贴对象和资金,通过官方网站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向市财政局报补贴资金计划。

(五)市财政局依据计划向区财政局下达市级补贴资金预算。

(六)区财政局依据市级补贴资金预算,及时兑付到位。

第四章其他

第九条 充(换)电设施验收请参照《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细则自2020年9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