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国际港务区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办,各办、部、局,陆港集团及区内有关企业:

根据陕西省、西安市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现将《西安国际港务区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23日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确保区级成品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控有力,依据《西安市储备粮管理办法》《西安市粮食应急预案》,结合国际港务区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内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从事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是西安国际港务区在各种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等引起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为保障全区粮食有效供给,稳定市场粮价,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的重要物资。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应急动用权属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未经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串换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

第四条 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具体品种包括小麦粉(含包装小麦粉、散存小麦粉和以原粮形态储存的小麦)、大米、食用植物油。其质量标准要求是:小麦粉符合GB/T1355—《小麦粉》中特制一等(含)以上标准要求;大米符合GB/T1354《大米》中粳米二级(含)以上标准要求;食用植物油符合GB/T1535《大豆油》和GB/T1536《菜籽油》中最低等级(含)以上标准要求。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五条 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西安国际港务区经济发展局根据上级粮油主管部门要求,会同区财政局制定,报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承储企业和储备入库价格可采取招标形式,也可采取行政形式来确定。

经济发展局负责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统筹安排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品种、形态、存放地点等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会同新筑街道、新合街道负责督促区内商超、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做好粮油保供应工作。负责监督粮油销售的价格情况。

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储备费用、贷款利息等财政补贴;负责对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新筑街道、新合街道负责对所辖区域内销售成品粮油的商超、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的供应和销售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港口局统筹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内成品粮油的检验检疫和统计工作。

第六条 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会同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共同向承接区级成品粮油储备的企业下达《关于下达区级成品粮食储备计划的通知》,明确成品粮食储备的各项要求和保障措施。承储企业按照承储通知的要求做好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承储企业在“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先入先出、均衡有序”的原则内开展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轮换工作。

包装形态储存的区级应急成品储备小麦粉,每年轮换次数不少于9次,其中高温季节(6月-8月)每月轮换一次;散存形态和原粮形态储存的区级应急成品储备小麦粉,承储企业在确保两种形态实物数量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轮换工作。上述两种以上(含两种)储存形式的小麦粉,承储企业必须按下达的储备计划足额承储。

承储企业以单一包装形态储存的区级应急成品储备小麦粉,高温季节库存不低于承储储备规模的70%,其余月份确保储备规模符合下达的承储计划数量。

区级应急成品储备大米和储备油每年轮换不少于6次,全年必须确保承储的储备规模。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健全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出入库、质量、储存、检化验和防火、防爆、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粮油质量检验检测设备和安全防护措施。

以散存形态储存区级应急成品储备小麦粉的承储企业,必须配备专用发电设备,储备足够数量的包装物,以确保停电等突发情况时散存面粉打包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 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储存仓房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的要求,并取得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认定的承储资格。

第十条 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原则上实行专仓存放,确实达不到专仓存放的,应实行仓内区域集中存放,不允许在同一区域内混合存放不同性质的成品粮油。储存仓号一经落实,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储存仓号的,应报经区级储备粮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仓房应悬挂或标示专用标志,在显著位置应悬挂“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储存品质检验记录卡”、“区级储备粮油仓单”、“区级储备粮油管理责任卡”,分仓号、垛位存放的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必须在醒目位置悬挂“区级成品储备粮油”仓垛卡。

第十二条 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实行专人、专账管理。承储企业应当安排具有(粮油)仓储管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人员从事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保管工作,按照成品粮油储藏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情,做好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保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包装形态储存的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办法,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各项标签标志必须清晰、齐全、准确。

第十四条 包装形态储存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包装规格原则上为每袋25公斤、10公斤、5公斤,每袋计量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区级应急成品储备食用植物油包装规格为每桶15公斤、10公斤、5升,每桶计量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包装形态储存的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大米每垛不超过60吨,小麦粉每垛不超过90吨,垛间距不少于0.8米。采取托盘叠加方式堆垛的,每托盘不超过10层,堆垛高度最高不得超过30层;不采取托盘叠加方式堆垛的,25公斤包装的小麦粉、大米堆垛高度最高不得超过25层,其他规格包装的堆垛高度最高不超过2米。区级应急成品储备油包装平面垛每垛不超过4吨,垛位高度不超过4层,其中小包装垛位高度不超过8层,垛间距不小于1米;立体垛(货架形式)每托盘不超过1吨。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成品粮质量检验制度,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产品食品检验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人员,定期对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质量、食品安全指标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对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粮情安全状况、存放地点卫生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西安国际港务区经济发展局(统计中心)报送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在粮食市场发生异常状况时,承储企业必须服从和执行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粮食宏观调控措施或应急措施。必要时,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西安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对承储企业的自有成品粮进行采购,按指定价格组织应急供应,稳定粮食市场。

第十八条 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不得将区级成品储备粮油与其他物资同车运输,除生产作业车辆和符合要求的储运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应急粮油成品储备库。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造成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损失的,按相关法律和规定惩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