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国际港务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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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办,各部、局、办、中心,陆港集团,各支撑服务体系: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8〕113号)文件要求,特制定《西安国际港务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部门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2月22日

 

西安国际港务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西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各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等,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管委会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本区域内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为管辖范围内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为本单位(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负责。

在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人提供的建筑物或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工作基本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各行业行政领导为本行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业消防安全负总责并确定1名行政负责人主管消防安全工作。

(二)逐级签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督查、考评和考核问责机制,全面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和行业内各直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与本行业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或考评。

(三)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全年消防安全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督促本行业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资金投入。

(四)积极开展消防宣传。在本行业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不少于2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组织参加每年11月9日消防宣传日活动。

(五)监督指导消防安全培训。组织行业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和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等参加专业消防安全培训。每年组织开展消防演练不少于2次。

(六)积极开展火灾隐患排查。部门主管领导亲自带队,对本部门行业领域内所管企业(单位)每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不少于2次。

(七)坚决整治火灾隐患。制定科学合理的整改方案和应急措施,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对上级或本级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在行业内进行通报,负责督促落实限期整改。

(八)确定本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各类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状态;每年对本系统内的自动消防设施维保一次,确保完整好用。

(九)制定本单位灭火和抢险救援预案。年内,重点单位和非重点单位开展消防应急演练不少于2次。

(十)对行业内发生的火灾事故,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查明火灾原因、损失和责任,及时召开现场会。

(十一)强化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维护工作。依照消防设施建设标准要求,规划建设相应的消火栓设施。对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部分,公共消防设施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第五条  区安(消)委会成员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工作具体职责:

(一)新筑街道办、新合街道办负责健全消防工作组织,建立消防工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重点加强城中村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本辖区内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模式,落实人员和经费,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至少每季度对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将消防工作列入居民和村民委员会工作的重要职责,实行年度检查考评,与奖罚措施挂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安监局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监督管理园区内危化品、烟花爆竹、涉及粉尘、液氨企业(单位)在经营和销售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生产、经营,特别是危险化学物品从业单位、易燃易爆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查处违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行为,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三)建设局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用火用电措施,严禁外保温材料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保障对全区消防供水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资金投入;负责新建道路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完善消火栓建设台账和管理档案;督促市政公司对消防水源的管理以及日常维护、保养。

(四)经发局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指导督促工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行业或运营管理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开展成品油经营存储企业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企业开展应急消防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不断增强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区内电力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做好有关消防经费的计划、规划工作,根据财力增长和实际要求情况逐步增加。

(六)社会事业局负责督促辖区学校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工作,要检查、督促、指导学校、培训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和培训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学习课时不少于12课时。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未经过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不得批准开办,督促各类学校每学期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全员消防演练;

负责督促各级各类医院、辖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保健院(所)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直属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每年应至少组织2次行业系统级联合演练;

负责督促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未经过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的养老院、福利院不得批准开办;

负责督促旅游场所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开办的旅游场所,不得核发有关证照。

(七)房管局负责督促园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公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做好物业管理中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公共消防设施及时进行维修、更新及改造,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积极开展本行业领域内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不定期开展灭火技术培训训练,不断增强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八)组织人事局负责督促加强园区宗教场所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严格用火用电,在宗教节日期间做好防范事故工作。

(九)市容环保局负责督促园区文物古建筑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严格用火用电,督促文物古建筑单位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十)综合执法局负责园区内审批的资质建筑垃圾清运企业的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十一)综治办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知识。

(十二)国土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规划,组织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审批中纳入消防队站建设等内容,对涉及违反土地利用规定,占用、变更消防队站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及时核查处理。

(十三)规划局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保证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危害消防安全且涉及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十四)工商分局负责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全区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开展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领域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及时与其他相关部门相互通报在各自领域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情况,严厉打击各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十五)质监分局依法负责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在生产领域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及时与其他相关部门相互通报在各自领域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情况。负责消防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征迁安置协调办负责拆迁工程的消防宣传工作,加强对拆迁工程的消防安全检查。

(十七)食药监局主要负责区内药品、医疗器械、食品领域加工生产销售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城乡统筹局负责涉及农林水方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港口局负责综合保税区总体消防安全工作,以行业监管部门的名义联系、督促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内集装箱、普货、特货、散货(四个作业片区)以及铁路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港口与统筹协调港口与口岸项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宣传部负责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积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活动,协调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电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免费承担消防安全公益宣传义务。

(二十一)新筑、新合、水流派出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查处群众举报、投诉或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96119转交的管辖区内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其依法履行消防职责、整改火灾隐患,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建立志愿消防队伍;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二十二)消防大队负责加强园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对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室内装修审核(备案)、消防验收和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安全监督;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严肃查处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使用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严密组织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做好火灾预防工作;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并开展重点时期、重大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检查抽查,督导火灾隐患整改。指导和监督下级消防机构实施消防检查;积极参与重大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并严密组织火灾演练和事故调查处理。

(二十三)陆港集团负责完善集团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工作,指导各子公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定期对集团及各子公司代建和自建项目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和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管委会办公室、督查考核办、土地储备中心、行政审批局、招商三局、招商二局、招商一局、自贸办、维稳信访办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消防安全发展。招商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入区企业的风险控制,坚决杜绝高风险企业或有安全生产不良信誉记录的企业入区。

对因行业部门合并、名称变更等引起上述消防安全职责调整的,职责一并并入新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演练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灭火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至少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工作检查考核,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有效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管理工作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八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要在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职责的基础上,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一)超高层公共建筑和大型城市综合体应建立专职微型消防站。

(二)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三)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违法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告。

第十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管委会将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上述各部门、相关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未尽之处及未涉及到的单位和没有具体行业监管的职能部门,参照此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及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本部门及直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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