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国际港务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退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各办、部、局、中心,陆港集团:

现将《西安国际港务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退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28日

西安国际港务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退养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减轻畜禽规模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禽畜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国际港务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西港发〔2017〕10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西安市农业林业委员会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小区、户)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农林发〔2017〕396号)文件精神,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限期清栏、适当补助”的总体要求。从实际出发,通过思想动员,愿意清栏的,采取自愿限期清栏;经反复动员,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愿清栏的,依法强制清栏。

二、工作目标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西安国际港务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户)的畜禽清栏工作,清空存栏后不得复养,不得翻、改、扩建养殖场(小区、户)。

三、畜禽养殖退出原则

(一)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畜禽清栏工作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由城乡统筹局和市容环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各街办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养殖场(小区、户)的清栏和统计上报工作,其他有关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和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做好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户)退养工作。

(二)依法依规、先退后补的原则。对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办理退出手续,自行清空存栏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户),给予一定经济补助。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补助。

(三)深入发动、平稳清栏的原则。各街办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养殖场(小区、户)的宣传发动工作,认真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清栏政策,引导养殖场(小区、户)主动积极配合做好清栏工作,确保退养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四、实施范围

畜禽养殖禁养区内需清栏的养殖场(小区、户)的养殖规模标准为:

畜禽养殖场: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1万羽以上。

畜禽养殖小区:猪存栏1000头以上;牛存栏200头以上;羊存栏500只以上;家禽存栏2万羽以上。

畜禽养殖专业户:生猪存栏30头以上;牛存栏5头以上;羊存栏75只以上;禽类存栏500羽以上。其它按照猪当量换算。

五、清栏补助政策

对按期清空存栏畜禽且关闭的养殖场(小区、户),根据实际存栏畜禽数量及构成,结合2017年全区秋季动物强制免疫数,按照《陕西省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暂行方案》(陕农业发〔2016〕102号)规定的强制扑杀补助标准的30%,给予补助。具体如下:

猪:30公斤以下每头90元(幼),以上每头240元(成);

奶牛:200公斤以下每头900元(幼),以上每头1800元(成);

肉牛:150公斤以下每头450元(幼),以上每头900元(成);

羊:20公斤以下每只60元(幼),以上每只150元(成);

家禽:雏禽每只1.5元(幼),1月龄以上每只4.5元(成)。

六、部门职责

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本辖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户)的清栏退养工作;负责辖区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户)各项信息的摸底统计、补偿金额的核算;按时完成辖区内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户)的清栏工作,报送工作进度;做好后续巡查工作,防止“反弹”“复养”,对“反弹”“复养”的养殖场(小区、户)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清栏,不予补偿。

城乡统筹局:统筹协调全区畜禽养殖场(小区、户)的清栏工作;及时掌握各街办、各部门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户)清栏工作进展情况,每周对相关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市容环保局:加强畜禽养殖场(小区、户)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国土资源局: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户)的土地手续和私搭乱建予以认定。

综合执法局:加强日常动态巡查,对私自翻、改、扩建养殖场(小区、户)配合国土部门予以查处。

金融财政局、审计局:负责监督并落实补助资金。

维稳信访办:负责清栏工作过程中养殖场(小区、户)的维稳信访工作。

督查考核办:负责对相关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畜牧兽医站:负责提供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户)2017年秋季动物强制免疫数;做好出栏畜禽的产地检疫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权限做好配合工作。

七、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清栏启动阶段(2017年12月1日—12月7日)

各街道办向辖区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户)宣传禁养政策,排查确认养殖场(小区、户)基本信息,填写《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户)基本信息确认表》,汇总禁养区内需清栏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户)清单并公示,于12月7日前将《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专业户基本信息摸排统计表》及资金预算报国际港务区禁养区畜禽退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清栏阶段(2017年12月8日—12月31日)

各街办对于存栏畜禽,按照 “只出不进,按期清栏”的原则,向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户)下达《清栏告知书》,签订《按期清栏协议》,组织进行清栏工作。对于拒绝按期清栏的养殖场(小区、户),由街道办对其下达《责令关闭通知书》,到期仍不清栏的,依法清栏,不予补偿。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1月1日—1月25日)

国际港务区禁养区畜禽退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按进度分批组织验收。对清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督促限时整改到位。街办要加强对已清栏养殖场(小区、户)的日常巡查监管,严防畜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反弹”和“复养”现象。

(四)落实补助阶段(2018年1月26日—3月25日)

各街办对在规定时限内清栏的养殖场(小区、户)按张贴公示的存栏畜禽数量及构成予以补助。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国际港务区禁养区畜禽退养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副主任李翔同志任组长,刘新、 王林红同志任副组长,各街办,管委会财政金融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综合执法局、信访维稳办、督查考核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乡统筹局,办公室主任由刘新同志兼任。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街办要充分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提高养殖场(小区、户)主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促使养殖场(小区、户)积极配合做好畜禽清栏工作。要深入宣传退养对生态环境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意义,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建立机制,长效监管。建立多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畜禽禁养区养殖场退养工作。禽畜禁养区内养殖场户清栏工作将纳入管委会对各街办、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各街办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尽快开展工作,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措施,严格把关政策,规范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各个环节工作,确保按期顺利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户)的清栏工作。各街道办要加强养殖场(小区、户)清栏停养后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第一时间巡查发现、第一时间管理制止、第一时间联合查处等工作机制,落实长效管理工作,防止出现反弹。

(四)严格督查,落实资金。由管委会组织对各街道及部门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跟踪问效,对达不到工作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行动迟缓、工作滞后的要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确保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户)的退养工作按期完成。该项工作完成后,金融财政局、审计局要对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户)的清栏工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移交纪监部门严肃查处,决不姑息。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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