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管委会各部门,陆港集团:
现将《西安国际港务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15日
西安国际港务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按照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省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和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西安市农业林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自然保护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排放标准的原则。
三、禁养区划定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立畜禽养殖场(小区、户)的区域。
西安国际港务区全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四、禁养区内需关闭或搬迁养殖场界定标准
禁养区内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户)的养殖规模标准参考中、省有关文件,界定为:
畜禽养殖小区:猪存栏1000头以上;牛存栏200头以上;羊存栏500只以上;家禽存栏2万羽以上;兔存栏3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场: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1万羽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专业户:生猪存栏30头以上;牛存栏5头以上;禽类存栏500羽以上;羊存栏75只以上。其它按照猪当量换算。
五、工作要求
(一)划定之日起,禁养区内停止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项目的审批和备案工作。
(二)划定之日起,禁养区内禁止从养殖场外调入畜禽。
(三)对于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专业户,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退养。
(四)本方案发布后,原则上不得变动。在国家、省、市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畜禽禁养区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在辖区城市规划发生较大变化时可适当调整。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