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续推进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粉尘防爆金属冶炼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坚持企业自查是基础、政府督查是关键、消除隐患是核心、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是目标的原则,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排查整治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粉尘防爆企业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有限空间作业

我区涉及的建材、机械、轻工、商贸等工贸行业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1.是否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2.是否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确定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基本情况并建立台账。

3.是否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4.是否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并做好记录。

5.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是否严格执行“先通风、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6.是否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含检测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用品和设备。

7.是否制定可靠有效的有限空间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防止盲目施救。

8.委托外包作业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粉尘涉爆企业

我区涉及的建材、木粉尘和粮食粉尘等农副产品粉尘涉爆企业。

1.是否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是否存在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是否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是否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空气中的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是否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是否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是否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是否制定粉尘清扫制度,及时规范清理作业现场积尘。

11.是否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三)金属冶炼企业

整治范围:冶炼过程中存在高温熔融金属(含熔渣)爆炸、喷溅、泄漏等安全风险、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相关生产工艺。主要包括:铁冶炼、钢冶炼、铁水预处理、炉外精炼和连铸工艺;有色金属火法冶炼工艺;铁合金生产工艺;黑色、有色金属铸造的熔炼、精炼和铸造工艺;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的熔炼、精炼和铸造工艺等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整治重点:

1.厂内铁水、钢水与液渣,是否设专线(专用通道)运输。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

3.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铸造起重机,是否使用固定式龙门钩;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检查。

4.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是否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5.经大中修或新砌的冶炼、熔炼炉,新砌槽、罐(盆、包)等盛装、运输容器,是否按设计要求砌筑、按设计规定的烘烤曲线烘烤的。

6.高炉炉基周围,转炉、电炉、精练炉炉下区域,连续铸造漏钢事故可能波及区域,铁合金冶炼出铁、出渣、浇铸区域,铁水罐、钢水罐、渣罐吊运、倒罐等相关作业区域及装载车辆运行区域的地面是否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流程是否设置溢流槽、事故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7.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是否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的。

8.高温工作的熔融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相关水冷元件是否设置应急冷却水源。

9.氧枪、水冷炉壁、炉盖等水冷元件,是否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是否与炉体倾动、冶炼电源(电弧炉)、氧气开闭等联锁。

10.煤气柜是否建设在远离居民稠密区、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是否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是否设防雷装置。

11.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岗位,是否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12.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是否设有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3.煤气放散塔的高度是否低于50米或未点火放散。

14.休息室、浴室、更衣室设在风口平台和出铁场的下部,操作室、值班室是否设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区域。

15.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是否设置可靠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是否在车间入口设总管切断阀。

16.容易聚集窒息性气体的底吹阀门站、室等通风不良场所,是否设置通风装置。

三、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从即日起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0日前)。按照《西安市2019年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意见》明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及时将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部署到每一户企业,并结合各自实际,查问题、找不足、补短板,借鉴好的经验做好,研究制定整治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专项整治的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和安排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11日—6月30日)。各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粉尘防爆企业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要求,对本企业事故易发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自查,对自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三)督查整治阶段(7月1日至11月30日)。各安委会相关单位要认真对各自监管的工贸企业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及时发现问题、摸清企业底数、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单位,根据整改难易程度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逐个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督促企业进行彻底整治,并安排专人进行跟踪督办。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安委办将成立督查组对各行业监管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点评。

四、责任分工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以及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根据西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西安市2019年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意见》及西安国际港务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西安国际港务区2019年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工贸行业企业监管主体。新筑、新合街办负责本辖区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发局负责工业行业和商贸流通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局负责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港口局负责综合保税区内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和仓储物流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社会事业局负责文化旅游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分局、质监分局、食药监负责本行业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陆港集团负责集团下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本行业分级监管的企业,实施一对一严格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周密安排部署。各相关部门要把持续推进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粉尘防爆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手段和重要举措,严格按照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周密组织实施,全力推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

(二)强化问题整治。要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认真摸清各行业部门监管的工贸企业底数,完善工贸行业信息监管平台,实施隐患分类整治和差异化监管,从严从实从细排查各类隐患,对未能当场整改的要依法出具相关执法文书,并安排专人负责跟踪督办,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切实做到闭环管理。对于情况复杂、整治难度大的隐患,要积极协调,研究整治措施,强化责任落实,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三)从严督导问责。安监局将适时对辖区工贸企业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每月进行不少于1次督促检查;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督导。在专项整治期间,将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企业。对因思想不重视、整治工作不力、重大隐患久拖不改未能有效根治的有关企业在全市进行通报,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进行挂牌督办,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追究监管主体、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巩固整治成效。要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及时总结分析本责任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找差距、补漏项,强化日常监管执法,固化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曝光通报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对整治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持续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请各相关部门于4月9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动员部署情况,分别于5月30日、8月30日、11月30日前将本季度工作小结、12月2日前全年整治工作总结,分别按时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管委会综合楼528号)。

联系人:宋渊超联系电话:15332440850

邮箱:32716145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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