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西安市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实施办法》,安委办起草了《西安国际港务区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国际港务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
西安国际港务区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风险
“一票否决”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及《西安市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第三条 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各街办、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村(社区)委员会、企业等责任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规定的情形,应予“一票否决”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规程规定赋予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一票否决”是指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年度内出现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
被否决对象为街办、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村(社区)的,否决其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参与当年年度各类评先评优和晋级晋职等资格;
被否决对象为企业的,否决其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参与当年年度各类评先评优等资格,同时,否决其申请国际港务区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七条 “一票否决”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实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的具体工作,对符合否决条件的对象提出否决建议,报安委会研究决定。
作出“一票否决”决定前,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告知被实施“一票否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接到《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告知书》3日内,可以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陈述和申辩。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意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作出“一票否决”决定后,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7日内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决定书》送达被否决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和安全生产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一)街道
1.所管辖范围内发生3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所管辖范围内发生1起以上社会影响恶劣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对所管辖范围内重大安全风险未采取分级管控措施;对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采取坚决有效的治理行动或排查整改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
4.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在安委会成员单位中排名末位的。
(二)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1.所管辖行业(领域)发生内3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所管辖行业(领域)内发生1起以上社会影响恶劣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对所管辖行业(领域)内重大安全风险未采取分级管控措施;对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采取坚决有效的治理行动或排查整改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
4.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在安委会成员单位中排名末位的。
(三)村(社区)
1.所管辖范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所管辖范围内发生1起以上社会影响恶劣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对所管辖范围内重大安全风险未采取分级管控措施;对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采取坚决有效的治理行动或排查整改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
(四)企业
1.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1起以上一次重伤6人以上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重伤3~5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发生1起以上社会影响恶劣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4.对本单位安全风险未实施源头识别和分级管控的;对安全隐患没有采取坚决有效的治理行动或排查整改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九条 区级各类综合性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活动的组织部门,应征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拟评先进奖的单位和个人被实施“一票否决”情况及时反馈至活动组织部门。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安全生产责任人被实施“一票否决”情况及时通报组织人事局,作为年度晋级晋职的考核依据。
第十条 对瞒报、谎报、漏报事故而逃避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其当年已获得的先进(优秀)荣誉称号和奖励,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职务变动后,发现其在原任职期间有被实施“一票否决”情形的,对已获得的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由原授予单位予以撤销;对已获得晋级晋职的,由组织人事局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一票否决”的期限为按安全生产考核年度计算的当事年。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管辖范围内”,是指按照属地原则,结合管理权限认定;所称“管辖的行业或领域范围”,当同一行业或领域有多个主管部门时,按照各部门管辖的职责范围认定;所称“社会影响恶劣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是指省市区领导作出重要批示或指示、省市政府、管委会发文通报、省市媒体连续跟踪报道,形成重大舆情热点的事故。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