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发改发〔2019〕96号

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西咸新区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创新发展局、国际港务区经济发展局,各燃气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我市天然气价格,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原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商发〔2018〕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天然气价格分类

西安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用气价格、非居民用气价格两类。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范围,包括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小区自备锅炉采暖、市政集中采暖。

二、调整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调整天然气配气价格。按照省上新的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重新核定城市天然气综合配气价格为0.55元/m³;调整分类配气价格,居民配气价格由0.49元/m³调整为0.52元/m³,上调0.03元/m³,非居民配气价格由0.754元/m³调整为0.704元/m³,下调0.05元/m³。

(二)合理疏导上游调价因素。居民用气价格需疏导上游门站价格上调和省内管输价格下调后的涨幅0.056元/m³。

(三)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综合以上因素,我市城市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共计上调0.086元/m³,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下调0.05元/m³(具体销售价格见下表)。

西安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分类

阶梯

户年用气量(m³)

销售价格

非独立采暖

独立采暖(壁挂锅炉)

元/m³

居民

第一阶

0-480(含)

0-2000(含)

2.07

第二阶

480-660(含)

2000-3000(含)

2.48

第三阶

660以上

3000以上

3.11

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价格

2.09

非居民

不限量

2.25

备注:销售价格均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四)其他相关规定

1.按照中省要求,天然气价格中包含了居民十年到期燃气表更换费用,今后各燃气企业更换居民十年到期燃气表不再向用户收取费用;为确保天然气价格秩序,维护天然气用户利益,未到期燃气表如出现故障,更换或维修也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仅限居民用户室内燃气表更换或维修,不包含其他设施)。

2.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包括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小区自备锅炉采暖、市政集中采暖,不执行居民阶梯气价,气价在第一阶梯终端价格基础上加0.02元/m³,标准为2.09元/ m³。

3.居民阶梯气价结算周期仍以年为单位,结算周期起始时间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三、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季节性差价制度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适用于城市门站价格(含管道天然气上游门站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等)调整引起的购气成本变动。

季节性差价适用于各燃气企业为弥补冬季高峰期用气量缺口,在市场上采购中石油、中石化等管道气、交易所摘牌的管道气及LNG等引起的购气成本变动(详见附件)。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理顺我市天然气价格是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西咸新区、高新区、港务区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引导群众正确解读价格政策。

(二)确保市场稳定。各燃气企业在执行时间、气价标准、气价分类等方面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要制定应急预案,如出现群众排队购气现象,及时采取不限气量、延长营业时间、保证供应等应对措施,确保市场秩序平稳。

(三)加强行业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企业的监管,全面了解燃气企业及供热等相关行业经营状况,及时反映企业诉求,确保行业健康发展。

(四)密切关注市场。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西咸新区、高新区、港务区等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并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变动情况,切实维护天然气价格秩序。

五、本通知自2019年3月16日起执行


附件: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季节性差价制度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15日


附件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和季节性差价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原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商发〔2018〕54号)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以保障天然气供应为目标,为提高城市燃气企业保供能力,及时疏导上游价格调整因素,现就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季节性差价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保障合理需求。科学制定价格联动范围、联动周期、联动幅度及季节性差价的适用范围、启动时间、综合差价等,保障企业和消费者的合理需求,缓解天然气高峰供气压力,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

(二)兼顾供需双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天然气市场发展程度,综合考虑国家政策规定、气源供应状况、企业冬季保供能力、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疏导上游价格调整因素。

(三)保持市场平稳。为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市场运行平稳,对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季节性差价制度,与上游价格变动做同向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1.联动范围。适用于城市门站价格(含管道天然气上游门站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等)调整引起的购气成本变动,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城市门站价格适时、同向联动调整。

2.联动周期。自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启动之日起一年。在联动周期内,当城市门站价格涨幅累计达到或超过15%时,对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可再做适度、同向调整;低于15%时,到下一联动周期一并调整。当城市门站价格下调时及时予以疏导。

3.联动幅度

价格联动幅度=(计算期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基期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依据原陕西省物价局文件,供销差率执行4%。

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基期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城市配气价格+价格联动幅度

(二)天然气季节性差价制度

1.淡旺季划分。每年的1、2、3、11、12月为天然气需求旺季,其余时间为淡季。

2.适用范围。季节性差价制度适用于各燃气企业为弥补冬季高峰期用气量缺口,在市场上采购中石油、中石化等管道气、交易所摘牌的管道气及LNG等引起的购气成本变动。在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的前提下,依据企业采暖季采购气量、购气结算价格等计算综合差价,在旺季适度上浮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淡季恢复原价格或适当下浮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

3.启动时间。在每年的天然气需求旺季,即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后。

4.综合差价。依据各燃气企业实际综合购气结算价格进行核定。综合差价由居民用户(除居民基本用气量外)和非居民用户共同负担。

综合差价=(计算期综合购气结算价格-基期综合购气结算价格)÷(1-供销差率)

依据原陕西省物价局文件,供销差率执行4%。

旺季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淡季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综合差价

三、保障措施

(一)实行成本信息公开。各燃气企业要通过企业网站或平台在价格调整前公开企业经营成本等相关信息。市发改委要及时通过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布价格调整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

(二)保障天然气供应。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前,燃气企业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要根据购气人员数量增加情况,延长营业时间,适当增加销售营业网点,保证用户及时足额购气。

(三)及时报送相关资料。每年冬季高峰期结束后,各燃气企业须向市发改委按时上报购气结算成本等相关数据资料。

(四)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时,要加强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规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各方面理解和支持,做好应急预案,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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