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国际港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传达全市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精神暨岁末年初工作安排部署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委会按照“强化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陕政发〔2013〕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13〕42号)和《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部门直管企业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的函》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西安国际港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由各部门进一步细化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并将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上墙公示。

请各安委会成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并于2019年2月15日前,向安委办报送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上墙情况。


西安国际港务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1月31日

西安国际港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陕政发〔2013〕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13〕42号)和《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部门直管企业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的函》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街办、各相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

第三条 监管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大型活动“谁举办、谁负责”。

第五条 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各街办、各相关部门共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 各街办、各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以下共同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中省市有关本部门(属地、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属地、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方面的中、长期规划及近期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属地、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依法核发许可证件,办理行政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属地、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部门所属单位的直接安全管理责任,指导、督促下级单位开展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属地、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制定本部门(属地、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演练,指导、检查本属地、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情况。

(六)负责本部门(属地、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属地、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登记监控,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台账。检查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开展城市安全风险点危险源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等安全生产专项工作。

(九)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十)负责检查本部门(属地、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十一)作为合同主体的相关部门应履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及时核查处理本部门(属地、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领域的投诉举报。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工委、管委会、安委会(办)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章属地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街办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明确人员分工和职责。

(二)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一起做好辖区内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阶段性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进行总结。定期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及时解决、上报。

(四)负责辖区内水、电、气、暖、房屋、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等安全保障工作。

(五)负责“九小场所”、征地拆迁及农村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六)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时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并及时进行整治、取缔。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八条安监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编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全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考核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街办、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

(四)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直接监管工作。

(六)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七)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第五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重点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九条 经发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在项目立项时,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因素,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三)承担辖区内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保护责任。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四)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

(五)负责指导督促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负责特殊流通企业和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做好大中型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

(九)负责农贸市场建设和提升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鼓励和支持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工作。

(十一)指导工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十二)负责通信业及通信设施建设和民用飞机、民用船舶制造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民用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制定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指挥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

(十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十条交通建设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建筑行业领域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建筑工地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承担监督管理建筑业、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责任。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的监督管理,严格督导落实建设标准。

(二)承担全区建筑行业领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建筑领域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三)负责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牵头组织对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治理。

(四)负责城市道路范围内地下管线综合管理,负责城市排水管网和渠道的安全监测。

(五)负责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城市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和水、电、气、暖、通信等配套管线的建设、维护、运营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所属市政道路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及已建成公路的养护,负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管道天然气、市政集中供热企业的安全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九)依法查处天然气、热力管道的违法行为,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履行天然气、热力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天然气、热力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十)负责供水管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和汽修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社会事业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各类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彩票发行站、光荣院、社会福利院、殡仪馆、陵园等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按照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文件进社区活动。

(五)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幼儿园、培训中心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六)将安全教育纳入学生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七)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生公寓、附属设施、校内互联网场所及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负责监督学校做好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依法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旅行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配合做好已纳入旅游行业管理的旅游星级饭店、旅游等级景区(点)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有关安全制度和措施。

(十四)负责承办的文化艺术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文化艺术经营活动及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印刷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按照职责做好网吧、游艺厅、文化娱乐等场所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活动监督检查工作。

(十八)指导财政投资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共体育场所、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房管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园区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质监分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涉及安全防护的在用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配合开展烟花爆竹的质量检测。

(四)负责对生产环节的燃气质量进行监督,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实施安全监察,负责气瓶检验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章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港口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综合保税区总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联系、督促铁路集装箱中心站、新筑铁路物流中心和新筑车辆段内集装箱、普货、特货、散货(四个作业片区)以及铁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三)统筹协调港口与口岸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国土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质勘探企业、采矿企业的安全专项整治,查处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二)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预案。

(三)负责牵头查处违反国土法律、法规的非法违法行为。

(四)负责对文勘工作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征迁安置协调办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督促落实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容环保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环保、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园林绿化设施建设、维护、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园林绿化公司加强作业安全,加强对绿化所用农药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监管,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牵头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责任单位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

(三)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四)负责考古挖掘和古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博物馆、遗址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五)负责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负责恶劣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十八条综合执法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协调、联系交警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加强垃圾消纳场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严格垃圾清运设备运行、运输管理,结合实际监测垃圾消纳场安全运行状态、组织安全现状评估,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

(三)负责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沿途泄漏、抛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清运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无证排放、无证运输、无证消纳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承运未经批准建筑垃圾的车辆及企业进行查处。

(四)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承担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沿街小摊贩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规划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并与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相衔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环节的安全把关。

(二)依法将管道建设选线方案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管理,根据城乡规划为管道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

(三)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四)对接、督促、落实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城乡统筹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农业生产环节(包括初级农产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养殖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农药、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药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负责农业机械使用、维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城市防汛、水库大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输水渠道、涝池、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以及农村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塘坝进行安全监控,查处非法采砂和占用河道违法建设行为,指导、协调有关街办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五)负责造林绿化、林木采伐、湿地保护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水利工程建设、水利设施维护和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渔业管理,监督水产品质量和水产养殖的规划建设。

(九)负责定点屠宰企业和饲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陆港集团依法履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对下级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食药监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拟订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工商分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一)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消防大队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一)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对本级辖区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严肃查处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已投入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四)严密组织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五)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并开展重点时期、重大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检查抽查,督导火灾事故隐患整改。

(六)积极参与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并定期组织火灾事故应急演练。

(七)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室内装修审核(备案)、消防验收和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章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自贸办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借鉴成熟自贸区的安全生产监管经验,研究、提出自贸区安全生产发展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党、政办公室(应急办)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具体落实党工委、管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负责应急救援期间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协调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之间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单位报告事故及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三)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指导、督促所属物业、企业等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保障安全监管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负责指导、督促、落实本级公务用车安全。

(五)负责党工委、管委会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财政金融局(土储中心)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二)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符、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投入机制,加大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投入。

(三)负责汇总编制年度安全生产预算,对费用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组织人事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干部队伍建设,在编制和职数范围内,选优配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二)加大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的考核权重,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省市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使广大党员干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诉求,提出意见、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

(六)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安全管理、培训教育工作。

(七)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条款,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人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八)指导下级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九)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组织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

(十一)负责指导、监督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招商一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牵头制定项目落地时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准入条件。

(二)负责招商项目的行业甄别,严禁引进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要求的项目、企业。

(三)负责综合保税区内加工贸易等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外商投资工作,依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事项,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招商二局、招商三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参与制定项目落地时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准入条件。

(二)负责招商项目的行业甄别,严禁引进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要求的项目、企业。

第三十一条行政审批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许可(包括批准、核准、登记等)或者验收的,负责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或者通过验收。

(二)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注销原批准。

第三十二条 宣传部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宣传工作的总体安排,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负责规上文化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舆论引导、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十三条信访维稳办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协调、督促处理涉及安全生产的信访维稳事件。

第三十四条 综治办协调、联系公安部门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对相应持证单位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散装汽油销售以及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和燃放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二)负责做好大型活动的安全审批和监管,强化现场管控,防止拥挤、踩踏事件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督查考核办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工委、管委会目标绩效考核管理工作中,并与党工委、管委会各项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考核。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责任监管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原则上每年更新、修订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更新、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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