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际港务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一、方案背景目的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稿)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42号)要求,确保国际港务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适用于西安市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指令时的处置工作。

二、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及职责

为确保国际港务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指挥体系科学合理、指挥流程顺畅运行,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管委会主任担任总指挥长,分管副主任(区生态委办主任)担任第一指挥长,市容环境局局长(区生态委办常务副主任)担任第二指挥长。新筑街办、新合街办、管委会办、宣传部、平安办、经发局、教育卫健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市容环境局、交通住建局、城管局、农水局、应急管理局、征迁办、陆港集团为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态委办,由区生态委办常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指示;全面负责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降低人为活动对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三、监督检查机制建设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查考核。各成员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涉气企业限排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涉气施工作业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各成员单位的考核。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成较好、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月度工作考核加分;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被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予以严肃处理。涉气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本方案要求实施减排、限排等行为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据其职责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依法严惩。

四、应急保障建设

(一)制度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操作方案,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细化应急应对措施,明确责任。

(二)协同保障

平安办、城管局、交通住建局应加强与公安、交警、交通运政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争取为我区污染防治及重污染应急工作做好保障。

(三)经费保障

财政局要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四)通信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利用电话、微信等通讯方式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在重污染天气易发季节,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联络员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应急启动后交通住建局、城管局、经发局、市容环境局、新筑街办、新合街办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

(五)宣传保障

宣传部要利用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加强方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危害、治理工作和个人健康防护措施等科普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