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务浐灞分局关于3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近期,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务浐灞分局已完成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详情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1、核查处置信息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务浐灞分局

2023年11月3日

附件:

3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

一、 陕西京东信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购进使用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地美硝唑。购进日期:2023-07-25。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进货凭证等资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第(三)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2023年8月25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二、西安国际港务区曹记生鲜超市店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噻虫嗪、毒死蜱。购进日期:2023年7月27日。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进货凭证等资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第(三)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2023年9月6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西安国际港务区温馨海鲜水产店经营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购进日期:2023年7月30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进货凭证等资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第(三)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2023年10月7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