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提醒告诫函

各转供电主体:

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价商发﹝2018﹞71号)和《关于开展转供电专项检查的通知》(陕价检发﹝2018﹞86号)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减轻用电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我区各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执行的有关政策规定重申并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省目录销售电价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禁止在我省目录销售电价之外加收其他费用。转供电主体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转供电用户,明确由电网企业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结算;

(二)对于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分两步落实。

第一步:从今年8月1日起,区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我省4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共降低7.74分)的政策红利全部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截留,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第二步:从今年11月1日起,区内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对暂无条件执行峰谷电价的终端用户,应按一般工商业各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6分钱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理由和方式改变终端用户应执行的电价标准。

转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和终端用户之间按不同电压等级和不同方式结算电价所产生的价差用于抵减公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

二、合理分摊公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

转供电主体在分摊公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对于转供电主体总表之后的所有用户分表装置齐全且运行正常的终端用户,鼓励推行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

(二)如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目前确有困难,转供电主体也可暂按照终端用户各分表电量占总表电量的比例,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以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和向全体终端用户收取的分表电费差额为上限,不包含总表电费以外的人工费、修理费、资产折旧等其他费用)。对于总表之后的分表装置不全的,由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具体的电费分摊办法,并将结果向全体终端用户公布。

(三)分摊费用标准要在规定电价外单独列示,单独收取,并由转供电主体按照最长不超过一年的执行周期,向全体用户公示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凭证复印件和同期各终端用户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电费分摊清单,在用户缴纳电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让用户明明白白缴费。

三、及时落实电价调整政策

今后遇国家和我省调整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转供电主体应及时按照目录电价调整,同步调整终端用户销售电价,并重新核算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调整标准。

四、相关法律规定

违反相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转供电主体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对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转供电主体,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二)对未落实电费明码标价公示的转供电主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希望各转供电主体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为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