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卫计局、人社局,西咸新区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创新发展局、国际港务区经济发展局:

为促进我市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合理引导规范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西安市物价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制定了《西安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25日


西安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合理引导规范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非公立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公立医疗机构名录之外的所有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和调整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

本规则所称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是指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价格行为。

第三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全部实行市场调节,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第四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并保持一定的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第五条  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我省统一规定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等提供医疗服务。设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按公立医院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程序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第六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执行医疗服务、药品及一次性卫生材料价格公示制度。

(一)价格公示内容。

医疗服务收费公示内容包括: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费单位、价格、说明等。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还应公示项目编码。

药品价格公示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或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等。

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应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方便群众和社会进行监督。

(二)价格公示方式。

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采用公示牌、价目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药品价格以及举报电话等,并严格执行公示的项目收费和药品价格。调整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和药品价格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予以公示。

第七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实行医药费用清单制度。

(一)免费对门诊患者提供门诊收费结算清单。门诊收费明细清单须注明患者姓名、就诊日期、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及价格,药品的数量、价格等,医药费用总额等内容。

(二)免费对住院患者提供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和结算清单。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和结算清单均须注明患者姓名、就诊日期、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及价格,药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的品规、数量、价格,医药费用总额等内容。住院结算清单还应标明住院及出院日期、天数等内容。

第八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价格诚信建设,遵循卫生行业技术规范,杜绝过度检查、过度治疗、不合理用药、不合理使用耗材、大处方等不良诊疗行为损害患者利益。

第九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成本核算和控制管理制度,药品和医用耗材实际采购价格档案管理制度、定调价制度、价格投诉处理制度等,建立由分管负责人、物价员、相关部门组成的物价领导小组,明确物价员工作职责,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医药价格台账、卷宗,及时完善和保存各类台账和资料。

建立健全医药价格投诉管理制度。对外公布医疗机构投诉电话号码,认真接待和受理患者的价格咨询投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涨价,操纵医疗服务市场价格,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政策指导,依法规范价格行为,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对于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不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医药费用清单制度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