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业务主管部门 |
1 | 残疾军人抚恤补助 | 残疾军人 | (元/年) 一级:因战116270,因公111560,因病106900; 二级:因战105220,因公98770,因病94190; 三级:因战92320,因公85970,因病79770; 四级:因战75670,因公67680,因病61620; 五级:因战59100,因公51200,因病47110; 六级:因战46170,因公43290,因病36230; 七级:因战34780,因公30840; 八级:因战34780,因公30840; 九级:因战18240,因公14510; 十级:因战12810,因公10850; | 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
2 | 三属伤残补贴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元/年) 烈士遗属:36910;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1410; 病故军人遗属:29280; | 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
3 | 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在乡复员军人 | 1910元/人月 | 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
4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 770元/人月 | 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
5 | 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 参战退役军人 | 800元/人月 | 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
6 | 涉核人员生活补助 | 参试涉核退役军人 | 800元/人月 | 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
7 | 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 烈士子女 | 1290元/人月 | 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
8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义务兵 | 兵龄×83.7元/人月 | 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
9 | 待安置期间生活费 | 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 1950元/月×待安置期 | 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
10 | 残联专职委员工作补贴 | 残疾人专委 | 街办、社区残疾人专委补贴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110%执行,农村残疾人专委400元/月 | 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
11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城乡使用机动轮椅车的下肢残疾人 | 260元/人 | 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
12 | 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 | 在就业年龄段内的自主创业及参与合伙创业的残疾人 | 市级创业补贴6000元/人、省级5000元/人 | 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
13 | 残疾人驾驶员技术补贴 | 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残疾人 | 1500元/人 | 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
14 | 精神病患者服药补贴 | 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已脱贫建档立卡持证精神残疾患者 | 500元/人 | 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
15 | 残疾人产业补贴 |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残疾人 | 3000元/人 | 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
16 | 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 当年进行残疾评定并办理残疾人证的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本人 | 150元/人 | 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
17 | 残疾人一次性困难慰问 | 被慰问的困难残疾人 | 按照市残联文件执行 | 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
18 | 自行助学活动 | 残疾儿童少年、残疾人子女 | 1000元/人 | 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
19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享受条件: 1、具有西安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2、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各类低收入残疾人 。 3、由区县民政、残联部门联合认定的其他困难残疾人。 4.将农村建档立卡在册贫困户中的残疾人纳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条件: 具有西安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残疾人每人每月11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 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
20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 |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户籍在高陵区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福利机构孤儿是指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乡镇敬老院以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收养性福利单位供养的孤儿。 社会散居孤儿是指社会分散供养的孤儿。 被依法收养的孤儿不属于发放范围。 | 每人每月享受1000元,福利机构孤儿每人每月享受1400元 | 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
21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三大类。第一类: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第二类: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第三类: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重组家庭且无力抚养的儿童。 | 每人每月享受1000元 | 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
22 | 困难群众殡葬救助 | 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区户籍的下列人员: 1、城乡低保对象; 2、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 3、见义勇为牺牲人员; 4、流浪乞讨人员; 5、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 6、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 | 凡救助对象火化的,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遗体整容、遗体告别、纸棺、骨灰盒等殡葬服务项目按每人2000元进行救助。超过2000元,按2000元救助,不足2000元,按照实际花费救助。 | 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
23 | 惠民殡葬补助 | 1.未享受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工伤人员丧葬费补助,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和特困人员基本丧葬费补助政策,在我市死亡后且在我市殡仪机构实行火化和在异地死亡后遗体实行火化的西安市户籍居民; 2.在西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 3.自愿、无偿捐献遗体、器官或角膜者; 4.因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死亡的人员。 | 1.遗体接运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00元/具; 2.遗体存放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16元/具; 3.遗体火化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60元/具; 4.骨灰寄存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82.5元/具。 | 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
24 |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 我区户籍居民去世后,家属自愿在政府批准的合法公墓以壁葬、草坪葬、树葬、花坛葬等形式进行安葬或选择海葬、骨灰散撒的节地生态方式安葬逝者骨灰的, | 第一档:壁葬、草坪葬奖励2000元; 第二档:树葬、花坛葬奖励3000元; 第三档:海葬、骨灰散撒奖励5000元。 | 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
25 | 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 | 街办一名儿童督导员,村(社区)一名儿童主任 | 儿童督导员每人每月100元,儿童主任每人每月200元 | 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
26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 标准740元/人/月。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加发分类施保四个标准,1、对城乡低保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2、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18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40%增发低保金。3、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60%增发低保金。4、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60%增发低保金。 | 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
27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 标准740元/人/月。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加发分类施保四个标准,1、对城乡低保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2、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18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40%增发低保金。3、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60%增发低保金。4、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60%增发低保金。 | 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
28 |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补贴及护理补贴 |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及护理人 | 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救助标准均为1320元。照料护理费标准分为全护理特困人员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半护理特困人员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全护理特困人员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0%的标准执行。 | 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
29 | 临时救助金 | 符合临时救助标准的困难群众 | 1、对于因生活必需支出价格上涨、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导致出现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和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以人均不超过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适当救助 2、对于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遭遇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或身患疾病需维持长期医疗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不超过15000元的临时救助资金。一年内同一事由经救助后生活仍出现严重困难的,经审核后可进行二次救助 3、其他特殊情况,经街道上报、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会议形式确定。 | 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
30 | 60年代精减人员生活费补助 | 60年代精减人员 | 精简时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领取原工资标准的40%),月生活补助费452元;精简时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领取原工资标准的60%),月生活补助费585元;精简时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领取原工资标准的70%),月生活补助费780元;精简时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领取原工资标准的100%),月生活补助费1165元。 | 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
31 | 民政部门教育资助资金 | 符合条件的本科生、大专生、中专生、技校生 | 1.城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本科生资助7000元,大专生资助5000元。 2.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本科生资助7000元,大专生资助5000元,中专生、技校生资助3000元。 3.农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困难家庭女学生:本科生资助3000元,大专生资助2000元,中专生、技校生资助1000元 | 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