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补贴对象范围 | 补贴标准 | 业务部门 |
一、中省项目 | ||||
1 |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及独女户 | 每人每月100元 | 公共服务局 |
2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 伤残对象 | 每人每月460元 | 公共服务局 |
49-59 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 每人每月590元 | |||
60-69 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 每人每月1100元 | |||
70 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 每人每月1200元 |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 | 每人每月300元 |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二级 | 每人每月400元 |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 | 每人每月520元 | |||
3 | 社会散居孤儿生活费 | 失去父母、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每人每月1500元 | 公共服务局 |
4 | 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2.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各类低收入残疾人;3.由县民政、残联部门联合认定的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 1、困难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8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18岁以下每人每月110元; 2、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 公共服务局 |
5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 标准650元/人/月。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加发分类施保四个标准,1、对城乡低保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2、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18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40%增发低保金。3、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60%增发低保金。4、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60%增发低保金。 | 公共服务局 |
6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 标准800元/人/月。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加发分类施保四个标准,1、对城乡低保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2、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18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40%增发低保金。3、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60%增发低保金。4、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60%增发低保金。 | 公共服务局 |
7 |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补贴及护理补贴 |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及护理人 | 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救助标准均为1320元。照料护理费标准分为全护理特困人员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半护理特困人员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全护理特困人员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0%的标准执行。 | 公共服务局 |
8 | 2024年第一批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街道、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 | 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贴2692元/月;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贴2592元/月;农村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贴为500元/月;残疾人专职委员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1000元/人 | 公共服务局 |
9 | 残疾军人抚恤金 |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 依据残疾等级和性质分为十级,每级按照不同标准发放 | 公共服务局 |
10 | 三属定期抚恤金 | 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人/年) 烈属3949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3290元;病故军人遗属:30740元 | 公共服务局 |
11 |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在乡复员军人 |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每人每月2140元;其他时期入伍每人每月2030元 | 公共服务局 |
12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 每人每月787.5元 | 公共服务局 |
13 | 参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 | 每人每月840元 | 公共服务局 |
14 | 涉核人员生活补助 | 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 每人每月840元 | 公共服务局 |
15 | 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 每人每月1380元 | 公共服务局 |
16 | 部分农村籍退役 士兵生活补助 | 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每人每月90.38元 | 公共服务局 |
17 |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 义务兵家庭 | 按照学历标准和上年度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发放,高原条件兵另外给予一次性奖励金 | 公共服务局 |
18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 上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义务兵经济补助+士官增补+立功增补 | 公共服务局 |
19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辖区新购置农机的农户 | 根据农户所购机型信息,由系统自动生成补贴金额 | 公共服务局 |
20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70元/亩 | 公共服务局 |
21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实际种粮农民 | 根据上级当年印发的补贴文件标准执行。 | 公共服务局 |
一、市级项目 | ||||
1 | 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 | 凡具有港务区户籍,70-79岁发放标准 | 每人每月50元 | 公共服务局 |
凡具有港务区户籍,80-89岁发放标准 | 每人每月100元 | |||
凡具有港务区户籍,90-99岁发放标准 | 每人每月200元 | |||
凡具有港务区户籍,100岁及以上发放标准 | 每人每月360元 | |||
2 | 村级计生干部补贴资金 | 村级计生干部 | 1000人以下的村每人每月260元(每人3120元/年)、1000-2000人之间村每人每月280元(每人3360元/年)、2000人以上村每人每月300元(每年3600元/年);市级财政补贴107元/人,其余由区级财政承担。 | 公共服务局 |
3 |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 | 全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 每人每月120元 | 公共服务局 |
4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等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等情形之一的儿童。这些儿童由于父母的原因,实际上没有得到应有的抚养和监护,需要社会的关注和帮助。 | 每人每月1500元,享受低保、特困等补差发放 | 公共服务局 |
5 | 困难群众殡葬救助 | 1.城乡低保对象;2.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3.见义勇为牺牲人员;4.流浪乞讨人员;5.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6.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 | 凡救助对象火化的,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遗体整容、遗体告别、纸棺、骨灰盒等殡葬服务项目按每人2000元进行救助。 | 公共服务局 |
6 | 惠民殡葬补助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 惠民殡葬补助的范围为:下列四种去世并实行遗体火化的人员,享受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补助:未享受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工伤人员丧葬费补助,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和特困人员基本丧葬费补助政策,在我市死亡后且在我市殡仪机构实行火化和在异地死亡后遗体实行火化的西安市户籍居民;在西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自愿、无偿捐献遗体、器官或角膜者;因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死亡的人员。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西安市户籍居民去世后,家属自愿在政府批准的合法公墓以壁葬、草坪葬、树葬、花坛葬等形式进行安葬或选择海葬、骨灰散撒的节地生态方式安葬逝者骨灰的,分为三档进行奖补。 | 惠民殡葬补助:遗体接运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00元/具;遗体存放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16元/具;遗体火化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60元/具;骨灰寄存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82.5元/具。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第一档:壁葬、草坪葬奖励2000元;第二档:树葬、花坛葬奖励3000元;第三档:海葬、骨灰散撒奖励5000元。 | 公共服务局 |
7 | 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以奖代补” | 易肇事肇祸患者监护人 | 每人每月200元 | 公共服务局 |
8 | 临时救助金 | 符合临时救助标准的困难群众 | 1、对于因生活必需支出价格上涨、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导致出现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和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以人均不超过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适当救助 2、对于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遭遇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或身患疾病需维持长期医疗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不超过15000元的临时救助资金。一年内同一事由经救助后生活仍出现严重困难的,经审核后可进行二次救助 3、其他特殊情况,经街道上报、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形式确定。 | 公共服务局 |
9 | 60年代精减人员生活费补助 | 60年代精减人员 | 精简时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领取原工资标准的40%),月生活补助费452元;精简时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领取原工资标准的60%),月生活补助费585元;精简时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领取原工资标准的70%),月生活补助费780元;精简时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领取原工资标准的100%),月生活补助费1165元。 | 公共服务局 |
10 | 民政部门教育资助资金 | 符合条件的本科生、大专生、中专生、技校生 | 1.城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本科生资助7000元,大专生资助5000元。 2.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本科生资助7000元,大专生资助5000元,中专生、技校生资助3000元。 3.农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困难家庭女学生:本科生资助3000元,大专生资助2000元,中专生、技校生资助1000元 | 公共服务局 |
11 | 农村丧失劳动能力和贫困老年人生活补贴 | 本区户籍,年龄为65-69周岁的农村老年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均可领取补贴。(一)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的65周岁至69周岁的残疾老年人;(二)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分析,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6项指标中有4项(含)以上不能独自完成,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65周岁至69周岁的重度失能老年人;(三)正在享受农村低保的65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对于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和已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上述老年人,不再享受生活补贴。 | 每人每月50元 | 公共服务局 |
12 | 2024年市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 | 街道、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 | 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贴2692元/月;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贴2592元/月;农村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贴为500元/月;残疾人专职委员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1000元/人 | 公共服务局 |
13 | 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 |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 按照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 公共服务局 |
14 | 雨露计划 | 区内建档立卡户子女 | 每学生每学年3000元 | 公共服务局 |
15 | 跨省交通补助 | 区内建档立卡户 | 按每年政策变动执行 | 公共服务局 |
一、区县(开发区)项目 | ||||
1 | 中心户长补贴资金 | 中心户长 | 每人每月60元 | 公共服务局 |
2 | 独生子女保健费补贴 | 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 | 每人每月15元 | 公共服务局 |
3 | 失独家庭养老补助 | 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且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 每人每月300元 | 公共服务局 |
4 | 光伏发电补贴 | 区内户籍人口,侧重建档立卡户 | 街道办事处每季度认定 | 公共服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