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关于印发《西安国际港务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办、部、局、中心,陆港集团及有关企业:

《西安国际港务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2017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西安国际港务区

鼓励企业上市挂牌暂行办法

为鼓励园区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根据《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西安市加快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西安市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的精神,结合西安国际港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上市挂牌,是指企业在境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行为。

第二条 扶持范围

纳入扶持范围的企业必须为已入区的商贸物流、电子商务、新金融、体育文旅、临港产业等符合国际港务区产业发展战略的企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工商、税务关系在国际港务区;

2、有实际的办公地址;

3、股权结构清晰,主营业务突出,财务制度健全;

4、具有现代法人治理结构,风控措施全面。

第三条 扶持标准

(一)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

1、在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在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并在上市当年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园区的企业,在迁转手续完成后,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企业完成股改并与券商等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企业上市前期费用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50万元,补贴内容为:

(1)企业因上市补缴税款的,按照实际补缴情况给予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220万元。

(2)企业上市过程中发生咨询、法律、财会、保荐等服务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上市企业在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以股权交易等方式获得资本市场融资的,按照其实际融资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对成功辅导区内企业上市的主办券商,或成功推荐区外上市企业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我区的专业机构,按照辅导成功或迁转成功企业数量,每成功一家企业,奖励主办券商或专业机构项目团队50万元。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

1、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并在挂牌当年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园区的企业,在迁转手续完成后,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企业完成股改后并与券商等机构签订挂牌辅导协议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挂牌前期费用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补贴内容为:

(1)企业因挂牌补缴税款的,按照实际补缴情况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2)企业挂牌过程中发生咨询、法律、财会、保荐等服务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挂牌企业在新三板以股权交易等方式获得资本市场融资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单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于成功辅导区内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主办券商,或成功推荐区外已挂牌企业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我区的专业机构,按照辅导成功或迁转成功企业数量,每成功一家企业,奖励主办券商或专业机构项目团队20万元。

(三)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四板)挂牌

1、支持区内企业在西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西股交)挂牌交易。

2、在管委会备案并在西股交成功挂牌(成长板及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企业因挂牌补缴税款的,按照实际补缴情况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挂牌企业在西股交以股权交易等方式获得资本市场融资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单笔最高不超过80万元。

5、对于成功辅导区内企业在西股交挂牌的辅导单位,按照辅导成功企业数量,每成功一家企业,奖励辅导单位2万元。

(四)境外上市 或直接融资

对于在境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或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首发上市企业,按照其融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其他扶持

对具有辅导企业上市、挂牌资质的机构,在园区针对上市相关要素组织培训、论坛、讲座等活动的,经评定,给予其单次活动成本50%且不超过10万元的活动补贴。

第五条 政策适用

企业申请本办法奖励、扶持的,可同时享受省、市相关政策。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通过境内外融资进展情况);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外资企业需提供批准证书或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受理或批准企业有关挂牌或发行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

(五)企业与券商等相关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六)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财务凭证;

(七)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到位财务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八)企业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在挂牌上市或迁转当年内向招商三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招商三局会同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区金融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与核实。

(三)专题会审议。管委会分管招商副主任主持召开专题会,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招商三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经集体讨论提出审核意见。

(四)主任办公会审定。由招商三局负责提请主任办公会审议。

(五)公示。审议通过后在西安国际港务区网站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六)拨付资金。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由财政金融局负责拨付奖励资金。

第八条 监督管理

对于已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原则上要求自上市或挂牌日起,五年内不得迁出国际港务区。同时,对于以虚假申报方式套取扶持资金,或不按照规定使用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列入黑名单,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其他政策申请。

第九条 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

第十条 有效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