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公共场所违反卫生法律规定,终究逃不了法律制裁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规模小、富有当地特色的住宿场所——民宿开始蓬勃发展,并且深受外出旅行者的青睐。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明确规定,民宿属于经营性的住宿场所,也要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证照才能对外经营。

民宿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被查

2022年3月,正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为做好辖区疫情防控,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管,国际港务区卫生执法部门对辖区新建的公寓楼开展排查,发现西安市某酒店管理公司港务区分公司在港务大道的一座公寓楼内经营的民宿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随对其立案调查。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企图逃避

经调查审批,执法部门依据其情节,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罚款5000元。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按期缴纳罚款,且执法人员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也未按期执行,此后办案人员多次尝试联系法定代表人始终无果。半年后,执法部门依法向该公司下达《催告书》,办案人员送达《催告书》时发现,该公司经营的民宿已经停业,场所也另租给了其他公司办公使用,法定代表人依旧无法联系。经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都无果,执法部门依法将《催告书》在公司原注册地和执法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该公司依旧未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

法院强制执行未果,公司和法人被限高

由于该公司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经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给付义务,执法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并准予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在强制执行期间,发现该公司已经注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未发现可执行的财产,法定代表人也始终无法联系,强制执行未果。随后法院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实施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强制执行暂时中止。

法人工作生活受限,主动履行罚款

半年后,法定代表人主动联系法院,咨询处理罚款事宜,其表示,因工作需要,计划乘机出差,发现无法购买机票,随联系法院处理罚款事宜。其主动向法院缴纳了罚款和加处罚款共10000元,法院撤销了对其的限制高消费措施。至此,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案件终结。

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

1、文化和旅游部2019年发布《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第5.1.1条和西安市旅游发展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民宿基本要求与分级》(DB 6101/T 3032—2018)第4.1.1条均有规定,民宿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求的相关证照。

2、2007年原卫生部和商务部印发的《住宿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第二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住宿场所。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适用的公共场所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规定,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案例启示

民宿虽属经济社会发展下的新事物,但归根结底还是经营性的住宿场所,国家对此早有法律法规约束,相关部门和地方也出台了对应的标准规范,并不是如有些人所认为的民宿是新产物、现无法律规定、不用办理证照等等。

一旦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终究要承担违法的后果,任何企图通过逃避来免于被处罚的想法不可能得逞,反而可能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守法经营,不仅是经营者的义务,也是责任,能够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