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汇集(草案)

  一、西安市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l   西部大开发特殊优惠政策

  (一)税收

  1、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土地使用

  1、实施差别化土地政策,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

  l   国家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记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上述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512号令),2007年12月6日发布)

  (二)软件和集成电路若干政策

  1、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实,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和产品(含单晶硅片),减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额。

  8、软件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8〕18号),2000年6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2000年9月22日)

  (三)其他方面

  1、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率》的70%执行。

  2、鼓励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申请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认定。

  3、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

  4、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对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照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延长出资期限。

  (上述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5、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上述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颁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1999年8月20日)

  7、国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l   陕西省依法制定的鼓励外商投资的特殊优惠政策

  (一)税收

  对在陕西省境内投资举办的国家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允许类产业中娱乐类、服务类、房地产开发业除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税。

  (二)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及其随行眷属因商务活动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出入境的证件。

  省市政府依法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依据:《陕西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1992年5月22日。

  二、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特别优惠政策

  (一)组织机构保障

  对于重大项目,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组织成立“项目入驻西安国际港务区促进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小组成员,在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中提供全面、高效的服务,积极快速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各项问题。

  (二)税收、补贴及减免优惠

  1、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自新企业注册后,将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三税之和,按照国际港务区地方留成部分的总额,在一定年限内按商定比例对企业进行产业扶持资金奖励。

  2、知识产权申报补贴

  鼓励项目申报国内知识产权专利,国际港务区管委会提供一定的申报补贴。

  3、出口补贴

  国际港务区对区内企业通过西安综合保税区进行加工贸易的出口产品实行一定的出口补贴政策。

  4、物流补贴:

  对区内企业产品运往东部港口的物流支出,结合企业运营情况,进行一定补贴;

  (三)厂房保障

  对于入驻综合保税区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可按照项目的技术标准与要求代为建设厂房设施,工程款可由项目方按照双方商定的比例与时序在一定年限内分批返还给管委会。

  (四)人员的招募与培训

  根据项目的用人需求,由国际港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社会各界人力资源机构,组织专场招聘活动,并全力协助档案管理、社保基金缴纳、劳动仲裁等一系列人力资源工作。根据企业员工培训计划的形式、次数、成本费用以及地点等,给予相应的补贴。管委会拥有的场地及相应资源,可供企业免费使用。

  (五)办公场所

  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可根据企业贡献度大小,在项目自建办公设施具备使用条件前为公司员工提供免费办公场所。

  (六)协调服务保障

  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协调工商、国税、地税、海关、检验检疫,区内物流企业、报关报检企业、银行、信保、融资等机构出台专门的便利政策与操作流程,为企业提供优质的全方位服务,促进产业的采购、加工、销售、周转、运输各个环节顺畅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