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西安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扎实推进我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加快我市服务业做大做强,特制定本指南。

  一、资金支持范围

  (一)建设项目

  1.服务业聚集区建设。一是支持列入试点方案中的8个服务业聚集区的建设。二是支持本年新增的我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聚集区建设。重点支持聚集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服务业聚集区内重点项目。以服务业聚集区为重点,围绕各服务业聚集区发展的重点任务,支持试点区域内重大项目建设。对列入国家、省级服务业发展资金计划的项目及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和配套。

  3.服务业九大重点领域的建设项目。围绕试点方案中九大重点领域的重点任务,支持九大重点领域的重点项目建设和龙头企业发展。重点支持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中心、科技服务、公共服务体系、新兴服务领域(包括创意产业、工业设计等)和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

  4.经市服务业办认定开展中小服务业企业融资平台建设试点的服务业聚集区。

  5. 物流业领域的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第三方物流、城市配送、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物流以及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等建设项目。

  (二)落实《意见》相关政策

  1.促进物流业快速发展。对国际港务区内和三环外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期货交割库及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按从营业年度起的第一年市与区县留成部分,第二至五年市与区县留成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奖励。

  对国际港务区及其共建区内新设立的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按从营业年度起的第一年市与区县留成部分的50%,第二至五年市与区县留成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奖励。

  对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新评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被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新评为全国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

  2.着力建设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聚集区。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服务业聚集区,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

  3.支持西安市服务业优势企业发展。对2012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全国服务业100强、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销售公司,承诺在我市注册、纳税年限达到10年以上,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在500万元以上的,按从营业年度起的第一年市与区县留成部分,第二至五年市与区县留成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奖励。

  对设在我市跨区域发展的大型企业总部,并在我市以总部形式纳税的,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超过1000万元的,每3年核定一次基数,连续3年按市与区县留成超基数部分的30%给予奖励。

  5.鼓励开发建设大型商务楼宇。以整栋商务楼宇为核算单位,楼宇内企业年度合计实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建安、房地产企业除外)首次突破5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楼宇经营管理机构50万元、20万元奖励。

  6.支持服务业品牌创建。对新进入全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独立法人企业(集团),并在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质监部门牵头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制定服务业行业标准。对国际、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制定中排名在主要制定单位中最靠前的本地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7.支持企业融资。对单户企业发债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集合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2亿元以上的,按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进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社会资金5000万元以上、期限超过两年的企业,按实际引进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凡上述涉及到税收奖励的,由市、区县财政分别负担。

  二、资金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已取得银行贷款的项目,优先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进行扶持。贴息额度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及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确定,贴息金额原则上不高于200万元。

  (二)奖励补助。对公益性强的服务业公共信息平台、改造升级、软件研发及应用等项目,视项目建设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对服务业聚集区单体投资规模较大的重大项目,视项目建设情况给予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落实《意见》相关奖励政策:采取奖励补助方式。

  (三)股权投入。对产业化带动作用显著、市场前景较好、投资规模较大且资本金有缺口的项目,采取股权投入的方式。针对不同的企业,可采取普通股股权投入和优先股股权投入。

  每个项目或企业原则上采取一种支持方式。年度内已获得市级各类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支持。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在西安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所有制服务业企业或单位。

  (二)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符合我市服务业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和陕西省服务业发展规划、西安市试点方案、行业准入条件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项目。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二年以上正常持续经营,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会计信用、银行信用及纳税信用等资信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

  (五)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城市规划、用地、环评等建设手续齐全,项目建设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建设进度达到30%以上且于2012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2014年12月底前完工的项目(重大项目除外)。

  (六)符合《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

  四、申报材料

  (一)建设项目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及《西安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2)。《意见》相关政策落实的需填写《2013年西安市服务业企业奖励扶持申请表》(详见附件4)。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园区)设立的文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最近一个月财务报表。

  (五)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意见、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适用于需新征土地的投资项目)等相关文件。

  项目实施情况的有关资料,包括资金筹措、到位有关资料;项目支出有关合同、协议、支出凭证(发票、付款凭单)等相关文件。

  (六)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应出具与银行签订的中长期贷款合同、资金进账单及付息单等;年内新开工项目应出具银行的中长期贷款合同或贷款承诺,贷款合同或承诺应明确贷款用于申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七)申请税收地方留成奖励的,还应提供企业上年度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政策规定的税种缴纳凭证复印件以及所在国税、地税部分签章的纳税证明资料。

  (八)获得评定等级、荣誉证书(文件)复印件。

  (九)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建设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属单位、项目由其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县、区单位、项目由其所在区县、开发区发改委(局)、财政局初审后联合以正式文件(附相关资料)并填写《2013年西安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3)后,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申报。中央及省属企业项目可直接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申报。以前年度已安排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本年度不予支持。

  (二)凡涉及到税收奖励的企业,向所在区县、开发区发改委(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所在区县、开发区发改委(局)和财政局初审并汇总后(见附件5)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各企业、单位按照要求组织申报,各区县、开发区、相关部门应督促企业认真准备申报材料,经认真筛选后,将申报材料一式4份(纸质和电子版,用A4纸装订成册)及项目汇总表分别上报市发改委(3份),市财政局(1份),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