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保税物流中心税收政策

  (一)、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中心并予以保税;

  1、 国内出口货物;

  2、 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3、 外商暂存货物;

  4、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5、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6、 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7、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8、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二)、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1、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2、 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3、 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三)、中心内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其他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四)、入区退税政策:

  1、 对入的国产原材料、机器、设备、包装物料及区内基建物资、设施等办理退税;

  2、 对生产耗用的水、电、气给予办理退;

  (五)、通关要点:

  1、 中心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在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2、 中心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按照货物实际贸易方式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3、 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4、 中心货物跨关区提取,可在中心主管海关办理手续,也可按照海关其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 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及国爱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6、 中心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货物往来,采用“保税间货物”的监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