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际港务区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

为全面落实全省“三个年”、全市八个方面重点工作要求,着力强化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更加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大格局,促进园区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西安国际港务区发展实际,制定本政策。

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工商注册、税收关系、统计关系等均在西安国际港务区。

(二)企业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三)企业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和失信行为记录。

(四)对采取“一企一策”和“一事一议”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条款。

第一条 规上、限上重点企业发展奖励

(一)新增“四上”企业奖励

对年度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新增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新增的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资质以内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企业发展增速奖励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长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25%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多增一个百分点,再给予2000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5亿元之间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2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多增一个百分点,再给予3000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含)—10亿元之间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15%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多增一个百分点,再给予5000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对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1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多增一个百分点,再给予8000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工业技改奖励

对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提升改造,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的2‰,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3.“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奖励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每户3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的配套奖励。

4.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增长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40%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多增一个百分点,再给予2000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5亿元之间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30%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多增一个百分点,再给予3000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含)—30亿元之间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20%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多增一个百分点,再给予5000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年营业收入在30亿元(含)以上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15%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多增一个百分点,再给予8000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5.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龙头企业突破发展。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6.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增长奖励

(1)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增长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5亿元之间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40%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含)—25亿元之间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30%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多增一个百分点,再给予2000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年营业收入在25亿元(含)—50亿元之间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25%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多增一个百分点,再给予3000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年营业收入在50亿元(含)以上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20%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多增一个百分点,再给予5000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增长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40%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5亿元之间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30%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多增一个百分点,再给予2000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含)—20亿元之间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20%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多增一个百分点,再给予3000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年营业收入在20亿元(含)以上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15%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多增一个百分点,再给予5000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3)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增长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含)—2000万元之间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20%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15%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多增一个百分点,再给予2000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限额以下监测企业奖励

对区内当年年末在国家联网直报平台在库报送报表的限额以下批零住餐样本单位,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速超过25%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四上”企业引进和推荐奖励

鼓励楼宇、市场、孵化器等招商、服务或管理类单位引进培育规上(限上)企业,每新引进或推荐1家规上工业、限上商贸、规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资质内建筑业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第二条 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奖励

(一)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奖励

1.对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2.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审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3.对首次经中省市认定备案(或发布榜单)的瞪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4.给予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最高3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40元/平方米/月。(租金低于40元/平方米/月的,按实际发生金额补贴)

(二)研发投入与成果转化奖励

1. 研发投入奖励

根据《西安市关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的补助奖励办法(试行)》(市科发〔2023〕52号),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1:1配套奖补。

2.“科学家+工程师”队伍建设奖励

鼓励高校院所和企业围绕全市重点产业链,组建“科学家+工程师”队伍,支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应用场景示范和成果转化等。对经省、市认定的“科学家+工程师”队伍,分别给予所在企业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研发平台建设奖励

(1)支持企业、高校院所联合设立研发基地,促进企业吸纳承接科技成果,对校企、院企合作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项目,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2)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中试基地、创新联合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运营补贴。

4.技术交易和合同登记奖励

(1)鼓励企业以委托开发、技术转让等方式在园区转化驻市高校技术成果,对于企业购买高校专利技术成果的合同,经管委会认定,并在市技术合同登记处备案,按照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单个合同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2)在市技术合同登记处备案的技术合同,按照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单个合同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5.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奖励

组织开展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备案,对首次获评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创新创业孵化奖励

1.创新载体孵化奖励

(1)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的,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加强孵化载体绩效评估考核,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优秀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支持孵化载体培育,对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2000元/家的标准,给予所在众创空间、孵化器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培育奖励;培育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孵化出一家瞪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孵化出一家独角兽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主办并纳入秦创原系列、“科创西安”系列等创新创业活动的,给予5万元补贴。

2.创新创业大赛参与奖励

对获得政府部门主办的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名的落地项目,分别给予承担项目的企业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政府部门主办的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名的落地项目,分别给予承担项目的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政府部门主办的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名的落地项目,分别给予承担项目的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三条 促进消费增长奖励

(一)零售企业招引奖励。对新落户园区的零售企业,年零售额3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30%(含)以上的,根据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给予年零售额3%的经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

(二)商业配套落户奖励。鼓励老字号餐饮、品牌连锁餐饮企业落户园区,区内新开业营业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30%的装修补贴,依合同及发票核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营业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奥体片区配套奖励。对奥体中心“一场两馆”、“一带一路”文化交流中心系列公建项目(长安云、长安乐)等项目招引的营业面积大于200平方米餐饮类企业、营业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连锁超市,以及品牌首店、旗舰店、示范店,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50%的装修补贴,依合同及发票核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此项奖励可适用于个体户及分公司)

(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创建奖励。鼓励运营主体对社区门店进行统一策划运营,对规划并引入便利店、药店、早餐、简餐、理发、干洗、缝补、修理、养老、托幼、文印照相、母婴服务、家政服务、委托代办、快递服务等便民型基础服务10项以上,且持续运营1年以上的运营主体,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30%的装修补贴,依合同及发票核算,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于新开办的面积大于300平方米,蔬菜销售面积大于二分之一,且持续运营1年以上的社区菜市场、生鲜超市,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30%的装修补贴,依合同及发票核算,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被评定为西安市高品质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社区,给予10万元的配套奖励。(此项奖励可适用于个体户及分公司)

第四条 会展活动补贴

(一)会展活动经费补贴。经管委会审核并批准,在我区举办3天(含)以上且规模超6000(含)平方米的展览活动,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包括搭建费、展位特装费、设备租赁费等)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活动经费补贴;在我区举办2天(含)以上且规模超1000(含)平方米的促消费活动,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包括搭建费、展位特装费、设备租赁费等)的50%,给予每场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活动经费补贴。

(二)知名展会落户奖励。依据西安市商务局发布的招展引会标准,对落户园区并连续举办两届的国内外知名展会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落户园区的会议、展览类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年度会展营业收入的2%,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个转企奖励

对园区内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满两年的个体工商户,依照相关法律申请登记为企业,并纳入国家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库的,给予单个“个转企”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统计奖励

(一)年度优秀统计站奖励。鼓励区内楼宇、市场、孵化器等招商、服务或管理类企业设立统计站,对经管委会认定,且评定为年度优秀企业统计站的企业,给予每年1万元奖励。

(二)年度优秀企业奖励。设立年度优秀统计企业奖,给予单个优秀统计企业每年1万元奖励。

(三)年度统计个人奖励。对被评选为年度统计工作先进人员的,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

第七条 军民融合企业奖励

(一)龙头牵引和示范引领奖励。对每年完成军民融合“一带百、百帮一”行动年度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军工龙头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军工资源开放共享奖励。对在经认定的军民融合服务开放平台提供共享仪器设备等资源的军工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民参军能力提升奖励。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军民融合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粮食应急保供网点工作奖励

对区内按市区两级要求落实粮油应急网点建设任务及价格监测工作的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市级粮油价格监测网点,给予单个网点2000元的奖励。

第九条 附则

(一)本政策申报兑现的具体程序为:企业于每年3月31日前申报上一年度奖励;2023年申报时间延期至2023年8月31日。所有奖励均需在西安政务服务网申请,通过预审的企业在窗口交件,由西安国际港务区发展改革局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申请由西安国际港务区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支付兑现,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政策若与省、市及园区其他扶持政策重叠,企业可从优但不重复享受。

(三)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应向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递交自取得相应补贴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迁离西安国际港务区的书面承诺。企业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假申报、套取管委会扶持资金的企业,管委会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其他扶持政策申请,并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录。

(四)本政策由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申报事项发生的时间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期间如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本政策将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