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际港务区 扶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产业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提升陕西地区外贸经济水平,西安国际港务区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动力,以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为着力点和突破口,破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难题,优化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布局,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关、检、税、汇等各监管环节的生态环境,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不断激发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活力,使之成为我市扩大消费、推动外贸转型、打造经济升级版的新引擎和新动力,为此特制定跨境电子商务产业扶持办法如下:

第一条 扶持范围

工商国地税注册和统计关系均在园区并进行海关备案的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均可享受本补贴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业务物流补贴

(一)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补贴

开展跨境电商进口业务的企业,每季度进口货物单数为1万单至12.5万单,全部单量按照每单1.5元补贴;每季度进口货物单数为12.5万单至25万单(含12.5万单),全部单量按照每单2元补贴;每季度进口货物单数为25万单至37.5万单(含25万单),全部单量按照每单3元补贴;每季度进口货物单数为37.5万单至62.5万单(含37.5万单),全部单量按照每单3.5元补贴;每季度进口货物单数为62.5万单以上(含62.5万单),全部单量按照每单4元补贴。(通过快件形式进口企业不享受本条扶持办法)

(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补贴

针对采用中国邮政货运通道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给予15%的国际快递费用补贴,每单补贴最高不超过6元;针对采用非中国邮政通路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按照货值进行补贴,每出口1美元奖励0.6元。(针对跨境出口物流补贴政策部分,统一按照每月出口贸易量超过50万美元单企业才可申报补贴。)每月每家企业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补贴

(一)跨境电子商务自建平台补贴

对新设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投资额超过500万元且年平台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不足5000万),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5万元。对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且年平台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50万元。

(二)入驻洋货码头开展业务补贴

鼓励西安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企业作为第三方进驻洋货码头,每年按企业通过洋货码头交易的实际单量,每单补贴1元。凡与洋货码头平台签订第三方服务协议的西安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企业,按其实际缴纳平台服务费的50%给予最高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资金。

第四条 航空包机货运航线补贴

鼓励各类企业开设航空专线,扩大运能。对西安国际港务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跨境电子商务航空包机货运航线,采取“一线一报一审批”的模式进行资金支持。

第五条 通道补贴

鼓励企业开创新的跨境电子商务运输通路(不含航空线路),跨境电商企业每开通一条非邮政通路(目的国或运输方式创新)并长期运营(开创新通路后完成800万美元以上),给予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全年享受最高不超过300万补贴。

第六条 品牌代理补贴

鼓励企业争取国外知名品牌代理权,每获得一个国际知名品牌代理权并开展该品牌业务的企业(该品牌全年进口不少于5万单,贸易额不低于100万美元),奖励20万元,每家企业全年享受最高不超过60万补贴。

第七条 补贴申报流程

(一)申报材料

1、补贴申请表;

2、物流企业出具的格式发货清单(原件);

3、首次申请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4、企业账户付款信息。

5、汇总申报单据,货物单价按照企业在海关备案单价为准。

(二)审核流程

1、提交相关材料至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口局;

2、港口局审核单据,由西安国际港务区财政局进行补贴发放。

3、通道补贴部分由港口局负责认定符合补贴标准的新线路。

(三)申请时间

1、进口企业按季度申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提交申请材料(上季度20日-月末的单量计入下一季度统计)。

2、出口企业按月申报,次月10日前提交上月申请材料。

3、平台类企业按年度申报,每年12月10日前提交申报材料。

4、通过洋货码头开展业务的企业,根据完成单量和实际缴纳的服务费,12月20日前提交申报材料。

逾期提交材料不予受理。

第八条 特别约定

1、每年最终申报截至日期为当年12月20日,次年单量统计数目清零重新计算(每年单量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20日);

2、跨境电商相关企业包括跨境电商贸易型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型企业、国际货运航班承包人、物流及货代、及跨境电商产业孵化器型企业;

3、享受本扶持办法原则上不再享受国际港务区其他优惠政策;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涉及偷税漏税、侵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享受此项扶持;

5、以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等方法骗取补助资金的,除收回全部补助资金外,将取消其今后申报在国际港务区内申报各项财政扶持资金资格,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实施起试行至2018年06月30日,执行期间由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港口局和财政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