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西安国际港务区公办学校招聘笔试公告

现将2022年西安国际港务区公办学校招聘笔试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笔试对象

报考西安国际港务区公办学校教职工岗位,且通过线上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

二、笔试准考证打印及时间、地点安排

(一)打印准考证

1.准考证打印时间:2022年6月10日-6月11日。

2.准考证打印方式:登录前程无忧网站(www.51job.com)输入报名时注册的个人账号及密码→我的申请→特殊申请→查看准考证→在线打印。

3.考生须及时打印笔试准考证,未及时打印笔试准考证导致无法参加笔试的,视为放弃笔试资格。

(二)笔试时间及地点

1.笔试时间:2022年6月12日(星期日)上午9:30-11:30

2.笔试地点:

(1)西安西港花园学校

地址:西安国际港务区秦汉大道与灞渭大道十字西南角(西航花园小区南侧)。

(2)西安西港花园高级中学

地址:西安国际港务区秦汉大道与灞渭大道十字西南角向南约100米(西安西港花园学校南侧)。

个人具体笔试时间、考点、考场等详见笔试准考证。

三、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一)考生要密切关注并严格遵守居住地和西安市疫情防控最新要求及交通出行规定。考前非必要不参加聚集性活动,确保考试期间身体状况良好。

(二)考生须提前申领陕西省“个人电子识别码”(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行程码),做好个人健康监测。

(三)有1例及以上本土新冠感染者所在县(市、区,副省级城市的街道)或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副省级城市的街道)旅居史的人员,或有境外旅居史的人员参加考试的,要严格按照居住地和西安市疫情防控要求及隔离政策,考前未完成隔离管控等措施的,不能参加笔试。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及密切接触者,已治愈出院或解除隔离,但尚在随访及医学观察期内的禁止进入考点。

(四)考前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的考生,应提供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于考前主动向考点报告,经医学评估后,可继续参加考试者,须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进行考试。

(五)考生须认真阅读并签署《健康承诺书》(见附件2)。考试当天考生须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同时凭陕西省“个人电子识别码”(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行程码)、有效身份证、准考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纸质版、电子版均可)、《健康承诺书》参加考试,材料不齐的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健康码”及“行程码”非绿码、体温≥37.3℃、无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或不配合扫码测温、不佩戴口罩及防疫信息查验不合格的应聘人员不得进入考点。

(六)考试前如果排查发现行程码带星号的,需进一步了解是否来自新冠病例所在区县。如果有病例所在区县的14天以内的旅居史,按政策需落实居家隔离措施,不能参加考试。

(七)考试期间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的考生,且无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医学评估后,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进行考试。当场考试结束后须接受进一步检查。因个人原因需要接受健康评估或者转移到备用隔离考场而耽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充。

(八)考生进入考点后应注意个人防护,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外,须全程佩戴口罩,且在考点划定区域内活动,严禁在规定区域以外活动。考试结束后,应听从考点工作人员指挥,依次、有序离开考场、考点,不得在考场、考点附近聚集。所有送考、陪考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点。

(九)所有考生须认真阅读本公告,如果存在虚假承诺,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的,将取消考试资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为确保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考试疫情防控措施会根据陕西省和西安市疫情防控总体部署和要求适时调整,请及时关注西安国际港务区官网相关信息,如有调整,以西安国际港务区官网最新通知为准。

四、考务要求

(一)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90分钟内不可交卷离场。

(二)考生只准带黑色中性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铅笔刀等必要考具进入考场。不得携带手机、计算器、电子记事本、书籍、资料等参加考试;已带入考场的电子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按工作人员要求放置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三)考试需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其他地方用黑色中性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

(四)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卷面不清,试题错误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

(五)考试结束铃响,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翻放并起立,待监考人员清点试卷及答题卡无误后,方可依次退出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六)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

(七)尊重监考人员的工作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八)考生须认真阅读考试相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管理,接受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有作弊行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咨询电话:029-88416622转789

咨询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附件1:准考证在线打印流程图示.docx

附件2:《健康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