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浐灞国际港公共服务局关于开展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业务主管单位,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按照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我局将按照市民政局要求将对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23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范围

2023年6月30日前,在浐灞国际港辖区内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慈善组织,下同)。其中,由原西安国际港务区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复准予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西安浐灞国际港公共服务局进行年度检查;由行政区登记部门批复准予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原行政区民政部门或审批部门进行年度检查。

二、年度检查方式

按照市民政局相关要求,2023年度检查采取线上填报方式进行,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年检系统操作指南》(附件)进行线上填报,填报完成后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打印《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简称《报告书》)。

辖区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报告书》由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核。业务主管单位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当按其规定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将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的《报告书》首页、《承诺书》及《审计报告》上传至系统指定位置后,提交登记管理机关线上审核。

登记管理机关线上审核结束后,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交纸质材料至规定地址,完成年度检查档案的归档,并在登记证书副本加盖年检印章。

三、年度检查内容

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法人组织基本条件、党组织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收支状况、人员管理情况、上年度年检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四、年检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一)时间

参加 2023年度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4年3月21日至5月31日登录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进行填报。报送时间截止后,不再接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资料。特殊情况另行通知。(由行政区登记部门批复准予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时间、地点、联系电话,请在原行政区民政部门或审批部门的官网公告进行查看。)

(二)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1.年检书面材料受理地址:西安市灞桥区港务大道6号西安浐灞国际港管理委员会513公共服务局。

2.联系电话:029-83620840

五、年检的程序

(一)登录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

年度检查系统(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登录网址: http://org.saxmz.gov.cn/web/login;登录账号为本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是Tm@121314。

(二)线上填报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录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后,按照《年检系统操作指南》(附件)进行线上填报。

(三)打印报告书

全部信息填报完成后需要保存,并打印完整的《报告书》一式三份,根据《报告书》要求用印并签字。

(四)提交审核

民办非企业单位《报告书》由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核。业务主管单位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当按其规定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将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的《报告书》首页、《承诺书》及《审计报告》上传至系统指定位置后,提交登记管理机关线上审核。

(五)登记管理机关线上审核

登记管理机关对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内容进行审核,结合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给予“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果。

(六)提交纸质材料

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后,应于6月30日前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通过“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打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3.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一式两份;

4.2022年度检查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及未参加 2022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需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意见并盖章);

5.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6.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如本年度单位重大问题以及单位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纪要、决议等。

(七)加盖年检结果证章

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纸质材料时,持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加盖年检结果证章。

(八)公示结果

完成年检档案备案后,我局将在有关媒体、网站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六、年检结果的确定

我局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可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开年检相关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注意事项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在年检前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予办理年检。

(二)未参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将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规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参加年检但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报送的,年检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三)对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而未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中要指导其尽快建立或作出建立承诺。

(四)登记证书到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请提前换发新证。

(五)年检报告书填写必须完整准确,法定代表人签字必须亲笔签署。

(六)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报告书必须与网上填报完成的报告书内容保持一致。

特此通知。

附件:社会组织年检指南.docx

西安浐灞国际港公共服务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