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出现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的,应当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站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从2014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在3个月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将封存账户。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其销户手续办理完成后,向其支付800元作为丧葬补助费。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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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出现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的,应当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站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从2014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在3个月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将封存账户。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其销户手续办理完成后,向其支付800元作为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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